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器官的功能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下降

       各个器官的功能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下降。在年轻的成年人中, 心、肺、肝和肾的活动能量为维持生命所需的四倍到十倍, 额外的储备使人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加紧工作。但在3 0 岁以后, 这种储备能力就会逐渐地、不可抗拒地减少了。也就是生命机器的保险系数变小了, 所以容易出故障。

       虽然关于长寿问题疑团重重, 但有一点必须肯定, 绝大多数人并未活满他们应该活的自然年龄。无可否认, 生活环境、饮食、生活方式对寿命影响极大。随着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 也许能够找到各种防止早衰的妙策良方。慢性病可以推迟, 老年人的许多功能性缺陷可以减轻, 至少能减轻一个时期。但人类的平均寿命总会有个最高极限, 人终有一死。

       研究衰老问题的某些专家认为, 在不太远的将来, 人在年轻时或中年时死的可能性很小。大多数上了年纪的老人将保持旺盛的精力, 身体健康直至寿终, 即八十五岁, 迟早相差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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