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后期, 出现了金属工具, 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出现了剩余产品, 开始产生私有财产, 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原始公有制。在济基础- - - 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 曾经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 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 促进私有财产制的发展, 社会划分为两大根本对立的阶级- - - 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统治地位, 建立起专政的暴力机器- - - 国家。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 法也就产生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 是社会意识的根源, 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 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也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从经济的分工与交换关系产生的" 人的法律因素" 开始, 接着形成习惯的权利, 进而以国家为中介变成法。早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一文中, 马克思就已论及经济关系、习惯权利和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后来,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谈到土地的占有和私有问题时, 他进一步指出" 占有" 这种最原始的对物的管领状态首先是一种经济事实, 尔后才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有更为系统的阐述, 他从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或占有者交换商品的基本社会现象出发, 指出:"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的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这里的" 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 就是前面所说的客观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因素。就是说, 商品交换的双方当事人纯粹出于经济需要或利益, 在完全没有暴力干涉的情况下, 能够向对方提出一定要求和满足对方一定要求的可能性。权利因素内含着自由感、平等感和公正感。这种权利经过一定时期必然会演化成为普遍的" 习惯的权利" 或" 权利的习惯" 。不言而喻,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在总体上肯定是向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倾斜的, 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权利极少而且日益遭到摧残。为了通过维护习惯权利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 国家便不断地将习惯权利上升为" 国家的习惯" , 使其获得普遍的法律形式。
中国古代山陵艺术所反映的天人合一
如果, 我们从中西方建筑文化传统比较而论, 来审视明清两代的皇家山陵建筑艺术, 就可以看到在堪舆风水理论思想指导下, 建筑景观中人文美与自然美所达到的有机完美结合, 以及整体环境景观氛围所充满的强烈艺术感染力和所蕴涵的意象深永之理性境界。对这种中国建筑与自然的和谐所表现的鲜明文化特色, 欧美的专家学者无不呈溢美之辞。如李约瑟教授就称赞北京明十三陵为" 最伟大的杰作" , 他在《中国的科学与文明》中指出:" 皇陵在中国建筑形制上是一个重大的成就, ……它整个图案的内容也许就是整个建筑部分与风景艺术相结合的最伟大的例子; " " 在门楼上可以欣赏到整个山谷的景色, 在有机的平面上深思其庄严的景象, 其间所有的建筑, 都和风景融汇在一起, 一种人民的智慧由建筑师和建筑者的技巧很好地表达出来。" 美国景观建筑学权威西蒙德在其著《景观建筑学》中, 对埃及法老与中国古代陵寝建筑文化艺术进行比较时说:" 埃及人是在他自己预定的一条不能改变的需求道路上一直走到底。
中国人在他的世界里……独自徘徊时, 由友好的大自然来引导他谒见上天与祖坟, 所以没有任何一个地方, 风景会这样真正地成为建筑艺术的材料。" 英国城市规划专家爱德蒙于明十三陵的建筑布局艺术也曾赞不绝口地指出:" 建筑上最宏伟的关于' 动' 的例子就是北京明代皇帝的陵墓。" " 它们的气势是多么壮丽, 整个山谷之内的体积都利用来作为纪念死去的国王。实际上, 中国古代山陵艺术所反映的天人合一之宇宙观以及追求自然与人谐调融合的思想, 一直贯穿至近代社会。中国近代革命的领袖人物孙中山在临去世之前, 要求安葬于紫金山, 即是他认为" 这里地势比明孝陵还要好, 山水相衬, 气势恢宏" 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