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求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与对待一般商品的经营者一样, 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旅游商品经营者的义务同消费者的权益是相对应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产品质量和履行合同的义务
经营者经营的商品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商品, 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有合同约定的义务, 必须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执行, 不能随意违反约定。
2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中, 消费者就是" 上帝" 。所以,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 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改进技术, 改善服务态度。同时, 使经营者了解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以利于进行市场竞争。监督的方式有检举、控告、曝光以及消费者组织的干预等, 经营者应当欢迎消费者的监督。
3 .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
安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第一需求。所以, 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使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切实保障。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真实情况, 作出明确的警示, 并且向消费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防止危害的发生。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严重缺陷, 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作出危害, 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并且通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采取措施, 停止销售, 不能放任危害的发生。
4 .提供真实信息, 不做误导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咨询, 必须如实答复, 不能做引人误导的宣传, 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由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知识的缺乏, 对充斥市场的各种商品的功能、作用不甚了解, 经营者的介绍常会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如果经营者作出误导消费者的介绍, 就会使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 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 标明企业真实名称和标记
企业名称和标记标明企业的身份, 是一个企业区分于其他企业的标志。对消费者来说, 可能就是商品信誉的化身, 对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 企业有义务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租赁他人柜台, 也要标明自己的身份, 不能以出租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如在旅游饭店的经营中, 饭店内设的商场、娱乐场所和某些特殊服务项目的经营, 可以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 但是经营者必须使用自己的真实名称。出租柜台的企业, 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以免由于租赁者的行为给自己的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甚至代人受过, 承担法律责任。
6 .向消费者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上述凭证和单据时, 经营者必须出具。
购物凭证是消费者向经营者购物或者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凭证。它的作用是证明消费者、经营者、服务者之间因购买商品、提供服务建立了某种合同关系, 双方根据这种凭证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凭证单据也是发生纠纷之后解决问题的依据。所以, 消费者对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在一定期限内应妥善保存, 对不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 有权要求其出具。
在实际生活中, 有些行业必须给消费者开具正式的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 如大宗买卖或运输, 住宾馆、旅店等。但是一些小商小贩, 流动摊贩, 即时清结的小综买卖或服务, 消费者一般不要购物凭证或服务单据, 经营者一般也不出具凭证或单据。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发生纠纷, 则难以判断责任是非。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国家规定要出具有关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根据商业惯例应当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要求出具购物凭证和服务单据的, 经营者也必须出具。
7 .经营者应保证商品、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 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是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 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的上述义务称经营者的保证义务。即经营者有义务保证自己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
经营者在商品推销中常使用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推销方式, 经营者在广告、实物样品和产品说明中, 不能夸大宣传、自吹自擂, 任何与实际商品不符的宣传方式, 都可能导致消费者的索赔。经营者不能履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保证义务,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对商品或服务承担" 三包" 义务和其他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者其他责任的,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 不得故意拖议延或者无理拒绝。
国家对商品" 三包" 的规定, 主要指家用电器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商品" 三包' 协议或者对提供服务有约定的, 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和约定履行。对国家规定或约定经营者承担其他责任的情况, 可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责任, 承担义务。
教你乘机旅行的规则
对旅游者来说, 乘机旅行时了解一些航空旅行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订座:在通常情况下, 旅客只有在订妥座位后, 才能凭该订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在各航空公司售票处或代理售票处预订座位。已订妥座位的旅客, 如果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 所定座位即被自动取消。
座位再证实:持有订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的旅客, 如果在该联程或来回程地点停留7 2 小时以上, 须在该联程或来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的中午1 2 点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 原订座位不予保留。
退票:旅客在航班规定的离站时间2 4 小时以内、2 小时以前要求退票的, 需支付客票价的1 0 %作为退票费; 在航班规定的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之内要求退票的, 收取客票价的2 0 %作为退票费; 在航班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的, 按误机处理。
误机:它是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旅客误机后, 如果要求改乘后续航班, 在后续航班有空位的情况下, 有关航空公司应积极予以安排, 不收误机费。误机旅客在航班规定的离站时间以后要求退票, 需支付票价的5 0 %作为误机费。
行李赔偿:托运的行李如果发生丢失或损坏, 由航空公司负责赔偿, 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 0 元。如果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 0 元时, 按实际价值赔偿。如果托运的行李每公斤的价值超过人民币5 0 元时, 可以办理行李声明价值, 航空公司收取相应的声明价值附加费。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 0 0 0 元。如果此件行李丢失, 航空公司将按声明价值赔偿。
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的责任:因航空公司机务维修、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 航空公司按规定应向旅客免费提供餐饮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正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 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食宿, 但费用由旅客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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