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对矛盾中

       经济基础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 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分配方式三个方面的总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 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 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树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

       上层建筑是与经济基础相对应的范畴, 指社会的政治、法律、文艺、道德、宗教、哲学之类的意识形态以及与这些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可见, 法律、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相关设施在上层建筑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任何社会都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对矛盾中, 经济基础总是起着决定作用。作为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当然也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种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 就有什么样的法。二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当旧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 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便会通过社会变革改变旧的法律体系, 建立新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因此, 法的发展变化及其方向归根到底是经济基础发展变化的结果。

       另一方面, 法对经济基础有着能动的反作用。法能够确认经济关系, 规范经济行为, 维护经济秩序, 服务经济活动。具体而言, 一方面, 法可以确认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各种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 从而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因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并非一开始就居于统治地位, 它必须由适应其要求的阶级通过夺取政权、建立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把这种经济关系确立为占统治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关系。另一方面, 法能够积极地巩固、保护和完善自己的经济基础。因为一定社会的法总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它可以把各种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 从而起到巩固经济关系的作用。

       苏格拉底的因果定律

       世间万物都是息息相关的, 它们都遵循着同样- - 的定律因果定律。因果定律是由苏格拉底提出来的, 这个定律非常深奥且具影响力, 所以往往又称之为人类命运的" 铁律" 。它几乎可以用来解释所有发生在你身上的事情。

       因果定律是指任何事情的发生, 都有其必然的原因。有因才有果。换句话说, 当你看到任何现象的时候, 你不用觉得不可理解或者奇怪, 你今天的现状是你过去种下的因所导致的果。

       因果联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心理习惯, 是由于人们多次看到两组现象先后相随而形成的心理习惯。人们普遍认为, 任何现象都会引起其他现象的产生,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是由其他现象所引起的。哲学上把这种" 引起" 和" 被引起" 的关系定义为因果关系。原因与结果都是动态的, 开关的" 开" 与灯泡的" 亮"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不是开关与灯泡具有因果关系。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 无论是有形的, 或是无形的, 都遵从这种无限的、永恒的因果定律, 都在这种因果定律作用的范围之内。从浩瀚宇宙到芸芸众生, 凡事都是有因必生果, 有果必有其因, 大到地球大量排放废气致使臭氧层出现空洞, 小到偷盗者杀生招致牢狱之灾, 正所谓是这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善因必结善果, 而恶因必有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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