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弗里德里希黑格尔是德国思想史上一位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既是德国主要的古典唯心主义和辩证法哲学家, 又是德国古典法哲学的主要代表。1 8 世纪末和1 9 世纪初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他著述甚多, 且都对西方乃至世界的哲学和法学思想有着深远影响。恩格斯说, 他" 不仅是一个富于创造性的天才, 而且是一个学识渊博的人物, 所以他在每一个领域中都起了划时代的作用。"
黑格尔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作是《法哲学原理》。在该书中他以客观唯心主义为基础, 以形而上学为方法, 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 法律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 前者指法哲学这个名称中所用的法, 即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客观精神的物化, 范围非常之大; 后者指法哲学中的第一个部门即所谓抽象法。在《法哲学原理》中, 黑格尔正是通过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篇内容, 详尽论述了广、狭两种含义的法律以及它们发展的不同阶段, 提出和阐述了一整套法律理论。
黑格尔的法哲学方法以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为其理论基础。在黑格尔看来, 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这样黑格尔的法哲学就建立在唯心主义的、带有浓厚神学色彩的基础之上。
他认为, 现存所有事物和整个世界都以一种" 绝对精神" 为本原和基础。绝对精神的发展过程分为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在逻辑阶段, 绝对精神仅仅作为抽象的、纯粹逻辑的概念而存在, 自然界还没出现。尔后, 绝对精神突破逻辑阶段进入自然阶段, 产生了自然界。再以后, 绝对精神又否定自然界进入精神阶段, 出现了人类社会。在精神阶段, 绝对精神先后体现为主观精神( 个人意识) 、客观精神( 社会意识) 和绝对精神( 绝对意识) , 因而又返回到自身。其中客观精神的发展又经历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阶段。法哲学就是研究客观精神发展的三阶段的学说。
冲动是一种最具破坏性的情绪
人生一世, 世事变化无常, 如何面对所发生的事, 是理智的处理, 还是冲动地解决, 并非人人都能分寸有度地把握。
冲动是一种最具破坏性的情绪。许多人都会在情绪冲动时做出使自己后悔不已的事情来, 冲动的人对于事物的了解角度与行为方法都是有所残缺的, 这种残缺主要反映在缺乏自我控制上。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 当自己被激怒时, 会把对方恨得咬牙切齿, 而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这并不是当事人不懂法, 也不是他本性不好, 只是他的冲动的表现。许多事情都是因为不能忍受一时之气, 小矛盾酿成大争斗, 结果追悔莫及。但过后回想当时的失态和不切实际的想法, 又会感觉是多么的可笑和愚昧! 因此, 应该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控制自己冲动的情绪。
首先, 用理智来战胜冲动。替换定律可以充分证实这一点, 只要一个人的头脑被理智所占据, 冲动就成为了理智的奴隶。
在日常生活中, 理智和冲动代表了不同的两种人, 他们的具体表现也不同, 一般脚踏实地, 沉稳, 会算计的人都是理智型的; 多愁善感, 热情奔放, 粗暴, 易发火, 脾气复杂多变的人都是情感冲动型的。理智型的人就算不能扬眉吐气, 也一定能有所建树。冲动型的人的事业一般不会太长久。理智型的人在遇到问题时, 总能冷静地找到战胜它的办法, 像对待蛛网一样将其轻轻拂去。冲动的人只图一时痛快而进行报复, 个性是舒展了, 激情愤慨也释放了, 却如同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是一个道理, 不但不利于人格的不断完善, 还给乐此不疲地制造麻烦者和濒于伤害他人者提供且制造了温床。所以, 每个人都应该提倡理智, 摒弃失控冲动, 让无聊寻衅滋事者自讨没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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