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
在法的制定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 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如果立法上的法制要求仅是" 有法可依" , 那么这样的法制要求也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 " 有法可依" 了, 也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立的是什么法, 其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还非常重要。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 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的制定出来了, 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 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 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何以制定有价值的法, 避免所立之法在立法时就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 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负价值, 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行。
在法的执行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实施。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要坚决的执行, 只管合法性问题, 不管合理性问题。所谓的" 合法不合理" , 就是指它违背民众普遍认同的" 常识、常理" , 违背普通民众用以规范自己日常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这样的法, 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 必然只能是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法, 只能是少数立法者的法。主张对这种法也要坚持"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主张少数立法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强迫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意志, 这难道不是人治、不是专治吗? 这肯定是人治, 也肯定是专治, 至少就立法的层次来讲, 只能得出这种结论。立法者的权就是法, 立法者即使再错, 普通民众也必须服从。
亚里士多德说, 法治是良法之治。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 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 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 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 8 4 3 年, 马克思在他著名的" 林木盗窃案的辩论" 中, 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 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要人尽其才又不为专家左右
智囊团的人才是济济的, 领导者在借助他们的力量时, 就要能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 人尽其才而不能造成资源的浪费。
但是很多领导者在" 借智" 时, 往往容易犯一些常识性错误。他们不是不知道哪一个是不可多得的人才, 而是不知道如何让人才有自我发挥所长的机会。例如把更多繁琐工作交给优秀下属去管理, 也同时给其加薪。他们觉得这就是重用人才了。不错, 待遇和职位的提高, 确实可以令人觉得受到重用, 但是只委派优秀人才去管理一些乱七八槽的小事, 就不免有" 杀鸡用牛刀" 的意味。此外, 很多领导者还有嫉才心理, 他们总觉得若是过多交付太大的权力和太重要的工作给优秀的人才以后, 自己的地位便会受到影响。所以, 他们宁愿加薪予以" 重用" , 也不愿将特别重要的工作交给他们。
但是领导者重用智囊也并不是要把所有的工作都交付他们去做, 领导者还是要" 慧眼识珠" , 要有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 不能惟他们是从。毕竟专家也是现实社会中的人, 也是良莠不齐的, 未必都能秉公直言, 即便是敢于直言的, 他们的意见也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正确。智囊专家的思维特点, 一般是从理想的条件出发, 严格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 探求和拟制理想的优化方案, 这在科学决策中是完全必要的。智囊团的作用是帮助领导决策, 但不能代替领导决策。领导者是决策的主体, 处于主导地位, 方案有多种, 主意还得自己拿。如果自己毫无主见, 完全依赖专家, 甚至把拍板定案都推给了智囊团。领导者就是徒有其名, 就是失职。一个优秀的领导者, 既要善于利用" 外脑" , 在智囊团工作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同时又要有自己的" 头脑" , 牢记自己的责任, 不为智囊团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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