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过分强制而导致专制

       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社会控制的质和量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最有效的, 它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 但是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 诸如过分强制而导致专制, 授权过于抽象而导致适用者滥用自由裁量权, 等等。在人治国家里, 法律也可以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 其特征是要么是附属的, 要么是暴力的。

       在法治社会里, 国家对社会进行控制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 无论哪种手段都不能与法律的理性相比, 法律的手段具有更明显的优势。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必须主要通过法律并且是正义之法来实行社会控制, 其他手段都服从法律, 社会整合主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通过正义之法的社会控制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制定" 善法" , 即所谓" 正义之法" 。法治国家的社会控制是正义之法的控制, 这种控制至少在形式上是理性的。表现为:它是可事先预见的、明确的、普遍的、稳定的强制性规范, 这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提供了保障; 它以权利和义务双重、双向的利导机制指引和评价人们的行为, 给人们以较多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 它通过规范、原则、技术等因素, 使法律不仅具有对行为和社会的灵活的调节功能, 还具有效率化的组织功能。

       凭借思维轨迹的认知优势评估选优缩短创造路程

       这是和上述行为紧密相连的行为。由于在该阶段中创造行为已转入拟订新的最佳方案阶段, 所以此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充分发挥创造见识的多种路线的" 认知优势" 对决策方案评估选优。但是评估选优工作经常是千头万绪、杂乱无序的, 领导者会遇到很多干扰也在所难免, 所以应鼓励思维沿多种轨迹前进, 如此不仅可避免对不同认知对象进行广泛的比较和筛选, 而且还可绕过一些路障, 收到事半功倍之奇效。

       如该案例的方案优选过程:前些年, 某省属大型企业遇到国内市场不景气、产品滞销以及原料来源近期内难以解决两大难题, 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企业决策机构根据各种情况资料分析, 拟定了以下四个备用方案:a 该面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b 转产心产品; c 从国外进口原料, 产品也主要销往国外; d 参加兄弟省份一家颇有竞争力的联营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对上述方案进行评估选优, 慎重地权衡利弊得失和实施上述各个方案的可行性, 最后从中选择了一个最佳方案:近期内改变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同时积极做好转产新产品的准备工作, 力争两年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 这一新方案实际上是a 、b 方案的" 杂交" 。实施结果, 该企业果然起死回生, 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

       由此我们可知, 设计各种可能的方案并不困难, 困难的是该选择走哪条" 路" 。这就要求领导者不仅要有胆有识, 还要领导者能充分发挥多种思维轨迹的" 认知优势" , 使自己的创造见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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