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法律发现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地说, 法律发现就是法律方法, 就是获得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 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 等等。其中, 法律思维是法律发现的核心, 因为只有依靠正确的思维活动, 包括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 才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狭义地说, 法律发现就是司法过程的法律发现, 也就是在法律方法之下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补充相并列的方法。这种方法为法官裁判案件限定了其发现法律的大致场所, 即各种形式的法律渊源, 以限制法官的任意裁量。

       当今社会的法律很多, 法官不可能全部掌握, 而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所要加以运用的法律是极其有限的, 法官的责任就是要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 去发现、寻找所要解决案件的相关法条。

       法律发现的范围只能是既有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和权威的司法解释。制定法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是没有问题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也不成为问题, 关键是习惯法能否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 一般来说, 现代法治国家都在事实上对习惯法加以认可, 使之上升为制定法, 但在某些宗教法国家里, 宗教经典是可以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的。

       中医称近视眼为能近怯远症

       近视眼即看近物时目标清晰, 看远处目标时视觉模糊。本病是在静止状态下, 平行光线经眼屈光后结像于视网膜之前的异常屈光状态。近视眼是最常见, 发病率最高的一种眼疾, 青少年最多见。

       中医学将本病称为" 能近怯远症" 。本病之所成, 病因有三:一是先天禀赋不足, 肝肾亏虚, 精气上注濡溉不足, 使目之光华不能发越于远。二是强用目力, 劳伤气血。强用目力不但耗血伤气, 而且使肝所主的筋经肌膜由于近距久视而疲、弛, 失其束敛目珠之作用。三是多种疾病造成内脏阳气虚损, 血无所依, 气血不能上养于目, 目之光华不能发越于远, 加上肝失疏泄, 对所主筋膜失其荣络连缀之力, 使睫状肌、睫状小带之类调节失常而导致本病。

       眼与五脏六腑的关系甚为密切, 《灵枢大惑论》中说:" 目者五脏六脏之精也。" 《内经》中还说:" 肝, 开窍于目" , " 肝受血能视" , " 心合脉, 诸脉皆属于目。" 这说明目之所以能辨五颜六色, 主要依赖于脏腑精气的上供。所以, 防治近视眼, 除了从局部入手外, 更应从调畅气血, 充盈脏腑精气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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