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句法句子是形式的说话方式

       不仅如此, 逻辑实证主义还从语言逻辑分析的角度, 说明形而上学的语言表述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后期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 要指明命题陈述有无意义, 当下感觉经验的可靠性可能值得怀疑, 但命题陈述所使用的语言形式却是公共约定的、可以互相检验的。那么要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命题, 从语言形式上来说, 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是应该符合" 形成规则" , 其次是要满足" 变形规则" 。从形成规则来看, 一个有意义命题陈述取决于词和句法两方面因素:一是组成这个命题句子的词是有意义的; 二是这个命题的句子结构是符合语言逻辑句法的。

       从" 变形规则" 来看, 要将一个已经给定的有意义的命题陈述转换成另一个有意义的命题陈述, 就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推演规律来予以变形或推论。逻辑实证主义还从语言句法的角度区分了三类句子, 即真对象句子、假对象句子和句法句子。所谓" 真对象句子" 是指陈述了经验事实, 对知识有所断定的句子; 所谓" 句法句子" 是指仅涉及语言的表达形式而不论及对象含义的句子; 而" 假对象句子" 则是一种介于上面两种句子之间( " 两栖的" ) , 即在形式上像是陈述经验事实, 实际上却是表述语言形式即逻辑句法关系的句法句子。

       按照这种分析, 形而上学的命题陈述是否符合逻辑句法规则呢? 卡尔纳普等人认为:第一, 形而上学命题的构成语词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它们是一些完全无法指出其经验特征的词( 即没有经验事实的对应物) , 如" 绝对" 、" 无条件的" 、" 真正的存在者" 、" 神" 、" 虚无" 、" 世界的原因" 等; 第二, 形而上学的命题表达式有许多例子说明它们是违反句法规则而结合在一起的, 通常是因为对逻辑表达式作了错误的理解, 如把" 没有什么东西" 这一表达式误解为对象的特征所出现的情形; 第三, 形而上学命题初看起来像是对经验事实有所断定的" 真对象句子" , 而实际上却是对任何事实未作任何表述的句法句子; 第四, 运用" 真对象句子" 是实质性的说话方式, 运用句法句子是形式的说话方式, 形而上学命题本质上就是能够完全转译成形式的说话方式的。总之, 按照逻辑实证主义后期的语言形式理论, 形而上学同样是没有意义的, 是应该予以取消的。

       分析表达式与其使用者之间的特定关系

       我认为, 将真理作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之区分, 在一般的意义上是可行的, 是有意义的。事实上, 在我们前面所分析的各种真理中, 逻辑上的真命题或重言式、语义上的正确定义、数学上的真命题均可以归入逻辑真理, 而与所反映的对象情况相一致的命题则可以归入事实真理之列。但是, 要注意的是, 不能将这种划分绝对化, 即是说, 所谓逻辑真理与事实真理的区分也是相对的, 真正纯粹而又绝对的所谓逻辑真理是不存在的, 即使像排中律、不矛盾律这样的逻辑真理, 它们的真也是有条件的( 在二值逻辑的范围内) 。所以, 从这个意义上说, 奎因的反驳是有道理的。

       我认为, 既然真理是指其值为真的命题或语句, 且命题与语句在现代逻辑中又是可通的, 因此, 我们可以将真理作语形真理、语义真理与语用真理之分。

       按现代符号学的观点, 对语言表达式( 语词或语句) 的分析可以有三个层次, 即语形、语义与语用层次。如果对某一表达式的分析只涉及符号间的组合即形式结构而撇开表达式本身的具体意义, 则这种分析是语形层次的; 如果对表达式的分析不仅考虑符号间的组合与结构, 而且要涉及表达式与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 即表达式的意义, 则这种分析便是语义层次的; 如果对表达式的分析不仅涉及语形与语义, 而且要考虑具体的使用语境, 即要分析表达式与其使用者之间的特定关系, 则对表达式的这种分析便是语用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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