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逻辑实证主义后期的语言形式理论

       不仅如此, 逻辑实证主义还从语言逻辑分析的角度, 说明形而上学的语言表述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后期逻辑实证主义者认为, 要指明命题陈述有无意义, 当下感觉经验的可靠性可能值得怀疑, 但命题陈述所使用的语言形式却是公共约定的、可以互相检验的。那么要构成一个有意义的命题, 从语言形式上来说, 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 首先是应该符合" 形成规则" , 其次是要满足" 变形规则" 。从形成规则来看, 一个有意义命题陈述取决于词和句法两方面因素:一是组成这个命题句子的词是有意义的; 二是这个命题的句子结构是符合语言逻辑句法的。

       从" 变形规则" 来看, 要将一个已经给定的有意义的命题陈述转换成另一个有意义的命题陈述, 就必须按照一定的逻辑推演规律来予以变形或推论。逻辑实证主义还从语言句法的角度区分了三类句子, 即真对象句子、假对象句子和句法句子。所谓" 真对象句子" 是指陈述了经验事实, 对知识有所断定的句子; 所谓" 句法句子" 是指仅涉及语言的表达形式而不论及对象含义的句子; 而" 假对象句子" 则是一种介于上面两种句子之间( " 两栖的" ) , 即在形式上像是陈述经验事实, 实际上却是表述语言形式即逻辑句法关系的句法句子。

       按照这种分析, 形而上学的命题陈述是否符合逻辑句法规则呢? 卡尔纳普等人认为:第一, 形而上学命题的构成语词是没有意义的, 因为它们是一些完全无法指出其经验特征的词( 即没有经验事实的对应物) , 如" 绝对" 、" 无条件的" 、" 真正的存在者" 、" 神" 、" 虚无" 、" 世界的原因" 等; 第二, 形而上学的命题表达式有许多例子说明它们是违反句法规则而结合在一起的, 通常是因为对逻辑表达式作了错误的理解, 如把" 没有什么东西" 这一表达式误解为对象的特征所出现的情形; 第三, 形而上学命题初看起来像是对经验事实有所断定的" 真对象句子" , 而实际上却是对任何事实未作任何表述的句法句子; 第四, 运用" 真对象句子" 是实质性的说话方式, 运用句法句子是形式的说话方式, 形而上学命题本质上就是能够完全转译成形式的说话方式的。总之, 按照逻辑实证主义后期的语言形式理论, 形而上学同样是没有意义的, 是应该予以取消的。

       其指称的对象不是我们能直接亲知

       弗雷格认为, 专名一方面有指称的作用, 它总是指称某个对象, 因此, 专名有指称, 专名的指称就是该专名所表示的对象。

       同时, 专名也有涵义, 专名的涵义就是所指对象的呈现方式, 即对所指对象的描述方式, 可以有一个能惟一识别其所指的限定摹状词来表示。他说:" 专名( 词, 指号, 复合指号, 表达式) 表达它的涵义, 并且命名或指示它的指称。我们令指号表达它的涵义并且命名它的指称。" 弗雷格因此允许对同一专名的涵义作出不同的理解, 例如, 对于" 亚里士多德" 这一专名, 它的涵义既可以理解为" 亚历山大的老师" 、" 《工具论》的作者" , 也可以理解为" 柏拉图的学生" 等等。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 弗雷格进一步认为, 专名必须对一个对象有所描述才能指示该对象, 因此, 专名是通过其涵义与其指称发生关系的, 所以, " 涵义决定所指" 。

       在专名有无涵义这个问题上, 罗素提出了自己独特的看法, 他的观点贯穿在其关于专名与摹状词的区分上。罗素认为, 在知识基础、语义结构、所产生的命题等三个方面, 专名都是与摹状词有严格区别的, 一个真正的逻辑专名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必有所指; 没有涵义; 能亲知其所指。按照罗素这一分析, 一般的专有名词都不是专名, 比如" 亚里士多德" , 由于其指称的对象不是我们能直接亲知的, 因此, " 亚里士多德" 就不是一个逻辑专名, 同样地, " 孙悟空" 、" 柏拉图" 等等我们所理解的专名都不是真正的逻辑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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