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重要的是今后不再犯同类的错误

       有的员工, 从来不希望自己犯错误, 但又是不可能的。有的员工犯了错误便茫然失措或手忙脚乱。但是, 谁会利用自己的失误来引起上司的注意呢? 这样可不可行? 我们应该知道, 为了引起上司的注意, 而刻意制造失误, 这是很危险的。

       那么, 错误能否被利用呢?

       其实, 在实际工作中, 上司不仅会注意我们取得的成绩, 而且会注意我们犯的是什么错误。人都会出错, 当然我们也可以犯错, 但要尽量避免犯不必要的失误。大部分的错误是疏忽大意的失误。

       例如:健忘, 工作中忘了什么, 或工作进行的不彻底。这种错误才犯不得。

       那么, 不可避免的失误就不同了。

       例如:上市公司的一个财务上司, 分析后觉得美元要贬值, 所以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结果美元没有贬值。如果我们认真做研究, 我们就会很快从错误中恢复过来。

       例如:花旗银行公司的董事长约翰里德, 在作为花旗银行的副总裁时期, 里德因为建立公司的信用卡分部, 使公司损失1 . 7 1 7 2 亿美元, 结果大出其名。里德的错误当然会引起上司的注意, 但在他们眼里, 里德还是敢作敢为的人。里德毫不气馁, 极有能力地处理了危机, 使这个分部最终做到扭亏为盈。

       正因为这些, 1 9 8 4 年里德才能成为花旗银行的董事长。当然, 我们并不主张犯下损失上亿美元的错误, 但是我们不应该犯低级的错误, 即便犯错也是犯开拓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错误。这样, 错误大一点, 可能更能引起上司的注意。但最重要的是要有认错改进的勇气。可见, 上司不会要求下属不犯错误, 相反, 他会欣赏及时承认错误和改正错误的下属。其实, 能够及时发现错误并改正, 已是一种优秀的能力了。所以, 当我们发现出错的时候, 不要惊慌失措。我们不妨对上司说明我们发现自己错了我马上改正它。

       在合适的情况下, 我们还可以解释原因, 更重要的是今后不再犯同类的错误。上司会发觉这种下属是可用的人。

       裁判以及刑罚是同一的概念

       在我国古代汉语中, 法和公平、裁判以及刑罚是同一的概念。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 - - 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考证:法通灋, " 灋, 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 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 。从" 法" 的古体" 灋" 以及这一解释, 似可得出三点结论:第一, " 灋" 的左边是水, 有公平之意。第二, " 灋" 的左下角是" 去" , 有刑罚之意。第三, 传说" 灋" 字右上角的" 灋" 是一种头长独角的神兽, 亦作" 豸" 或" 獬豸" 。该兽性中正, 辨是非, 在审判时被其碰触者即被认为败诉或有罪, 所以" 击之, 从去" 。这既反映了上古时代盛行神明裁判, 又相信法是正直、正义的准则。因此可以说, 就" 法" 的古体词义而言, 是" 公平" 地判断行为的是非、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事实上, 在我国古代文献中, " 法" 多和" 刑" 通用。因为在我国古代, 法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刑罚, 用法就意味着用刑。例如许慎在《说文解字》中就把" 法" 解释为" 刑" 。《唐律疏议》中也有" 夫法者, 刑也" 之句。

       除了与" 刑" 通用, 中国古代还把" 法" 与" 律" 通用。据《说文解字》解释:" 律, 均布也" 。而清代段玉裁所著《说文解字注》也认为:" 律者, 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故曰均布也" , 意指" 律" 是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以使行为协调一致。据我国《尔雅释诂》记载, 在秦汉时期, " 法" 与" 律" 二字已同义, 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语义。正因为法和律皆有公平、正义、统一的行为准则的含义, 所以我国唐代的《唐律疏义》就明确指出:" 法亦律也, 故谓之律" , 并认为二者" 文虽有殊, 其义一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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