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抱怨老板有眼无珠

       人不可求非分之利, 但不可不争应得之利。职场上, 没有哪个人是不可替代的, 少了谁地球一样转。恃才傲物在职场上行不通, 提加薪要求之前, 先掂量一下自身的价值, 如果不再是1 0 0 0 元时, 一定要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人不可求非分之利, 但不可不争应得之利。所谓" 争" , 当然没必要像菜市场买萝卜白菜似的一分一厘计较, 但起码也要争个八九不离十。

       现在的主管或老板, 素质参差不齐, 有些人知道付给员工合理报酬能带来更好的效益, 有些人却认为在员工身上花钱越少越有利。遇到那种缺少理念的主管或老板, 只有学会讨价还价才不会太吃亏。偏偏有些员工不爱争, 不敢争, 不会争, 宁可选择跳槽也不愿意跟主管或老板当面对话, 这未免太消极了。跳槽、打官司之类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 在此之前, 应该先采用较温和的方法。你不去争, 怎么知道争不到应得利益呢? 很多人对报酬不满意, 便抱怨老板有眼无珠、" 不识金镶玉" , 甩手不干了。这样做, 到头来还是自己吃亏。

       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形式

       以法理作为法的形式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当时, 罗马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成为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元4 2 6 年颁布的《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和莫德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公元5 3 3 年, 查士丁尼大帝钦定并颁行《学说汇纂》, 其中收录了当时罗马著名法学家的著述, 具有绝对法律效力。在现代西方国家, 法理一般可以成为民事法律的法律形式。但刑事方面一般不能适用法理, 否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法理在法的形式体系中, 一般是最后适用的。法律无规定者, 依习惯; 无习惯者, 依法理。

       在我国, 法理一般不作为法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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