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工程设计

       成功不仅仅靠的是个人能力, 成功也靠与" 不易成功" 的人保持距离。

       在许多公司都有以暴露自己缺点为荣的人。他们过分轻信自己的直觉, 自我感觉良好, 对于自身存在的不足, 经常挂在嘴边, 生怕别人不知道, 以此来表白自己是多么的严于律己, 多么的敢于自我剖析。美国犹他州的一家体育用品公司的经理, 他是一位出色的推销商, 待人热情周到, 对部下也是体贴入微, 能力强, 善于开辟多种业务。但他有两个最大的缺点:多话及爱管闲事。最奇怪的是, 他虽然也知道自己的缺点, 却仍然津津乐道, 并自以为有趣。这种" 你看我有多糟" 的态度总有一天会影响他的前途, 最后总会有人不想" 看" 这些缺点, 而更糟的是, 很可能因此而把他整个人都否定了。

       与暴露自己缺点的人相反, 有的人则以自吹自擂为乐事, 仿佛见到人不讲自己的长处, 别人就不了解自己一样。天长日久, 总让人觉得讨厌, 更让人认为此人没有什么本事可言, 就只有那么一点自我吹嘘的本领。S M Z 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曾有一位被称为" 女能人" 的公关经理, 她的口才和表述才能是非常杰出和难得的, 凡是接触过她的人, 都一致公认她是一位成功的女强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她的事业很难与她的语言表达能力一样与日俱增, 反而其口才成为了竞争对手攻击的把柄。探究其原因, 非常清楚, 她总是爱在任何场合下, 过分突出自己, 而忽略了他人的存在。在原计划是3 0 分钟的会见上, 她总会用上2 5 分钟来谈论自己。其实完全没有必要, 因为这仅仅是一种礼节性的拜访。当然在这个男权占统治地位的世界, 女人要向世人证明其存在的价值和非凡的才能是需要很多勇气、时间和耐性的。其实作为一位公司的女经理, 你目前的地位、财富, 已充分地显示了你作为杰出的女性人物所拥有的一切, 何必画蛇添足呢?

       对于任何一种方案都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无论是反对还是同意, 作为主持会议的人来说, 总是希望有人能讲出自己的意见, 哪怕是反对的意见。可以说, 每个公司的会议上, 都会有这样的人, 他们的悲观言论能够使激进分子的狂热头脑降一降温。

       这是他们的作用所在, 但是任何公司都不希望有这种人在公司。这类人总是被派去干些事务性的体力杂事, 从不会被委以重任, 或被派到那种无声无息的工作岗位上, 只见其人不闻其声的地方。如果你有这种情绪的话, 一定要设法加以改变, 即使有时需要保持沉默, 也不要贸然讲出你悲观的言论。否则只会破坏大家的情绪, 使你在公司的形象更加糟糕, 也影响你自己的前途。独来独往的人也不易成功, 虽然这类人总的说来是不错的, 他们工作积极肯干, 质量和效率都很高。不足的是他们总是乐意独来独往, 一个人行动, 不愿与他人合作。因此, 他们往往学有所长, 尤其是在工程设计、税务财会、电脑软件等一些技术行业上比较擅长, 由此而更加埋头于专业之中, 不愿与世来往。

       抱有这种心态的人, 很难在工作中与别人有效合作, 即使遇到困难的时候, 也难以得到外援。其实, 只要你的安排能发扬并照顾他们的所长, 他们是十分随和和努力的。正是由于他们学有所长, 身怀绝技, 他们的工作往往都不错, 但仅此而已。靠一技之长并不能使他们的事业达到顶峰, 往往只能达到中层的位置, 就原地踏步难以前进, 只得将自己包得更紧, 在事业之路上缓慢独行, 直到退休。

       一句箴言:众人拾柴火焰高, 个人的力量总是弱小的。

       因而是唯物主义的法

       波兰的彼得拉任斯基是欧洲早期社会学法哲学的杰出代表, 也是一个杰出的心理学家。他是把法当作心理现象研究的集大成者。在他看来, 权利和义务的本质是情感, 法就是人们的一种必须服从的体验和情感。如果一种行为, 某人感觉是自己的义务, 另一人感觉到是自己的权利, 那么, 在第三人看来, 他们之间便形成一种法律关系, 即情感造成的法律; 情感使权利的实现以及义务的履行成为可能, 法官裁判案件也不可能离开情感, 其判决恰好是对法的情感的体现。

       和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不同,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以唯物史观分析法的本原。马克思在论述法的产生时曾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指出:" 法的关系正如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的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 它们根植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在这里, 马克思清晰而科学地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和历史唯心主义法哲学两大理论系统的对立及其关键所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把物质生活关系看作是法的现象的最深厚的根源, 而历史唯心主义法哲学则排斥物质生活条件对法的现象的制约作用, 或是从法的自身出发来理解法的本原, 或是把法的关系看成是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很显然, 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理论认为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 具有深刻的客观物质性, 因而是唯物主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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