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会像“多米诺骨牌”

       英俊或漂亮有时是资本, 有时会是负担。面对各种诱惑时何去何从? 应该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

       林娜是一个天生丽质的漂亮女人, 从小到大不知受过多少人赞美, 也不知得到过多少男子的爱慕目光, 自己也曾不止一次地为自己的美貌和不平常的回头率而自豪。可最近她越来越为自己的美丽而苦恼。前段时间, 她连续应聘了两家公司, 让她遇到了两个好色的男人。细想起来, 她认为这是" 美貌惹的祸" 。

       上班没多久, 那两个好色的男人就对她开始有了非分之想! 她是个已婚的女人, 每天都要在办公室应付这种" 色" 男人, 她感觉烦透了。她也明白, 遇到这种男人本该回避, 可是她特别喜欢现在应聘的这个岗位, 她该怎样解决这个困惑呢? 漂亮对于女人, 有时是武器, 基本上是所及之处, 击倒一片。男人如

       果不幸被漂亮的女人瞄准, 挡不住诱惑纷纷被击中, 不知不觉就被" 漂亮" 牵着鼻子走了。可能是女人漂亮对男人的杀伤力太大, 所以, 女人想勇往直前, 或多或少都在漂亮上下工夫, 这也让男人心里暗暗高兴。男人的英俊帅气对女人来说也有很强的吸引力, 很多" 帅哥" 也因为这个受到" 围攻" 。

       男人经常用"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或" 不爱江山爱美人" 来蛊惑和安慰漂亮女人, 好让她们放松警惕的眼神笑纳男人的殷勤。这个" 笑纳" 和" 殷勤" , 就像中国古老的太极对打, 掌掌相对, 腕腕相随, 推去来

       兮, 表面上温和得一会儿你进我退, 一会儿我进你退, 就像表演不分胜负, 暗地里却都使着劲。漂亮女人, 别说她的上司和同事, 就是一个守门的人, 也会利用自己岗位之便, 让自己享受一番" 美丽" 。正确认识了漂亮的价值, 懂得" 漂亮者生存" 的运行规则, 就可以尽情" 使用" 漂亮了。漂亮不是" 资本" , 它是能源。如果把漂亮当资本那是愚蠢, 而如果把漂亮当能源就是智慧。

       有人说, 女人漂亮了, 就要正襟危坐、目不斜视, 最好还笑不露齿。因为你漂亮, 男人就会琢磨如何与你拉近距离。他们的陷阱, 一般是用" 有求必应" 制作的, 既温柔又热情还狡猾的那种。如果不是一颗用智慧武装起来的头脑, 这种陷阱就永远在你前面, 而不是后面。如果不小心, 漂亮会给自己招来很多麻烦。自己的漂亮、英俊把异性给招惹了, 同性骂你狐狸精或风流成性, 异性骂你不知好歹女性如果相信自食其力, 愿意洁身自好, 不贪图安逸和享受, 那么她就能抵抗得住诱惑和威逼, 看清楚短期利益后面的巨大的危险, 看到眼前所得后面的永久性的、难以弥补的损失。

       在诱惑面前, 要保持自尊。自尊会使你头脑冷静、心情平静, 不为眼前一时的物欲所迷惑, 帮助你站稳脚跟, 使你在上司面前没有可供利用的弱点。

       我们要保持自己人格的神圣不可侵犯。因为, 权力是不平等的, 但人格是平等的, 人格是人之为人的那些最本质的东西, 是一个人的基本心理品质( 或精神面貌) 。每个人的人格都是不同的, 但彼此都应相互尊重。下属与上司相处, 绝不是要一味地讨好、低眉顺眼, 当自己的人格受到侵犯时, 一定要有反击的勇气。否则的话, 就会像" 多米诺骨牌" , 你的自尊会被一点一点地吞噬掉。不知不觉, 就会滑进难以自拔的深渊。也许会有人说:" 名誉值几个钱? " 确实, 名誉无法像现金一样使用, 无法换来丰厚的利益和享受, 但它绝非没有价值。我们都知道, 人的名誉其实是无价的, 你有钱也买不来, 你失去了便再也难找回来。对于女性来说, 名誉尤其重要, 原因很简单, 社会对女性的名誉有着较高的要求。许多女性悲剧的出现, 就是因为女性一时的失足而造成名誉扫地, 最终走上了不可收拾的歧途或痛不欲生的末路。名誉其实是人的羞耻心的表现, 也是社会道德约束的体现。我们要体面地活着, 就必须有羞耻心、有道德感, 这样我们才会获得尊重。因此, 作为职场中人, 面对想入非非的同事, 应该树立自尊、自爱的意识, 同时, 也要采取灵活的方法巧妙地加以拒绝, 不让他们有可乘之机。

       一句箴言:美丽的事物因其短暂而尤显珍贵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法的产生与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经济、组织、文化的一系列变化密切相关。在原始社会后期, 出现了金属工具, 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出现了剩余产品, 开始产生私有财产, 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原始公有制。在济基础- - - 原始社会解体的过程中, 曾经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 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 商业成为独立的部门。社会分工的发展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在这个过程中, 个人财富逐渐积累起来, 促进私有财产制的发展, 社会划分为两大根本对立的阶级- - - 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统治地位, 建立起专政的暴力机器- - - 国家。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产生后, 法也就产生了。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是第一性的, 是社会意识的根源, 社会意识是第二性的, 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 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 而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形式, 法也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从经济的分工与交换关系产生的" 人的法律因素" 开始, 接着形成习惯的权利, 进而以国家为中介变成法。早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一文中, 马克思就已论及经济关系、习惯权利和法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后来, 在" 德意志意识形态" 中谈到土地的占有和私有问题时, 他进一步指出" 占有" 这种最原始的对物的管领状态首先是一种经济事实, 尔后才成为法律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在《资本论》中, 马克思有更为系统的阐述, 他从不同商品的生产者或占有者交换商品的基本社会现象出发, 指出:" 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 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 因此, 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 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 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 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 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 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 法的关系, 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这里的" 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 就是前面所说的客观经济关系中的权利因素。就是说, 商品交换的双方当事人纯粹出于经济需要或利益, 在完全没有暴力干涉的情况下, 能够向对方提出一定要求和满足对方一定要求的可能性。权利因素内含着自由感、平等感和公正感。这种权利经过一定时期必然会演化成为普遍的" 习惯的权利" 或" 权利的习惯" 。不言而喻, 一定经济关系下的习惯权利, 在总体上肯定是向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倾斜的, 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权利极少而且日益遭到摧残。为了通过维护习惯权利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 国家便不断地将习惯权利上升为" 国家的习惯" , 使其获得普遍的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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