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尚需进口二万余吨

       前些日子在报上发表扩建及新设备投资三十余亿, 这个数字是保守的。其实, 这次的计划投资额是五十余亿, 如果现在的管理有所进步, 未来的管理工作由现有人员调用应无问题。我们急需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急需经验。经验不是可以速成的, 不是坐在办公室享受冷气可以得到的, 要实地去做, 去流汗吃苦, 经过挫折失败而后有所得, 必须由基层工作做起。则公司寄望于各位的, 和各位希望自己学验俱丰的理想, 其目标是一致的。

       在这里顺便向各位简单说明投资计划:

       一是扩充计划, 台塑的V C M 、碱、台丽朗, 都是有利的产品, 一直是供不应求; 南亚的P V C 及其他塑胶产品、台丽绫棉、纱, 也是供不应求; 台化的嫘萦, 现时月产约3 3 0 吨, 亦因供不应求而着手扩建, 增至月产4 0 0 - 5 0 0 吨。以上各项系经过多次的检讨分析, 始决定此次的扩充计划。

       至于新建计划, 台塑计划将过去依靠进口的某种原料, 响应既定政策, 自行生产, 不再依赖进口; 台化计划日产6 0 吨尼龙。虽然该项产品国内已有数厂生产, 每年尚需进口二万余吨, 进口价每吨高达1 3 5 0 美元以上, 因各国缺货, 进口不足加工厂之需, 致工厂不能维持正常开工。我们计划其成本很便宜, 就是到时生产, 假定由每吨1 3 5 0 美元的价格再降三成, 都是极为有利的计划。

       我们的投资环境比任何地方都好得多, 如果动一点脑筋, 将一向依靠进口的各种原料, 作个详细的分析, 相信不但不需进口, 除自给自足之外, 尚可大量向外推销, 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我们缺少用这种心的人, 用这种心思的人当然需要经过脚踏实地的经验, 就因为我们缺少这样的人, 不知损失了多少, 落伍了多少, 不是" 遗憾" 两个字可以道尽的。

       台塑关系企业既有多项投资计划, 今后给各位一方面学习、一方面贡献的机会应该很多, 问题在于各位抱定怎样的态度来从事, 我今天就以这几句话来和各位共同勉励, 祝你们工作愉快, 身体健康。

       旅游商品经营中的欺诈行为

       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 采取虚假的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去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从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欺诈消费者行为在旅游商品经营中表现得也很突出。

       为了制止经营者在商品销售中欺诈消费者, 国家工商局制定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第一, 经营者( 服务者) 编造虚假情况, 或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 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判断或选择。

       第二, 经营者( 服务者)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表示。

       第三, 经营者( 服务者) 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 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具体来说, 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视为欺诈行为:( 1 )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 2 ) 销售" 处理品" 、" 残次品" 、" 等外品" 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价格表示欺骗消费者的; ( 3 )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销售样品销售商品的; ( 4 ) 利用广告、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雇佣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 5 ) 采取虚假的" 有奖销售" 、" 还本销售" 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 6 ) 骗取消费者的预付款, 或者不按约定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此外, 对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行为, 销售伪造产地、冒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冒用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行为, 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 也要承担欺诈消费者责任。( 引自《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如果消费者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时,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4 9 条的规定要求赔偿, 该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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