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或用力摩擦会散发出松香味

       如果按琥珀的透明度来划分, 可分为:透明琥珀, 不透明琥珀, 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花琥珀。不透明的琥珀, 传统上习惯称之为" 蜜蜡" , 我们还常碰到有关琥珀的其他名称:

       老蜜- - 指出土年代久远的不透明琥珀, 红橙色。

       血珀- - 指出土年代久远的透明琥珀。颜色如同高级红葡萄酒的颜色。

       骨- - 指白色的琥珀。

       琥珀硬度低, 质地轻, 涩, 温润, 有宝石般的光泽与晶莹度; 琥珀的另一个特征是含有特别丰富的内含物, 如昆虫、植物、矿物等。

       琥珀的魅力

       琥珀色泽含蓄, 质地温润, 具有无比的亲和力。给人以一种安详恬静的心灵感受。每一颗琥珀都是独一无二的, 仿佛这千万年前大自然的杰作, 就是为了它与你结缘!

       如何欣赏琥珀的美

       琥珀, 除了有宝石的风采之外, 琥珀的美更在于它的内涵是含蓄的、智慧的。千百年来, 古今中外在文学上对琥珀的歌颂不知凡几。琥珀是唯一有生命的" 活化石" 。在时间的雕琢下, 它的颜色会更加红润, 质地更加晶莹, 拥有一块琥珀, 遨游其中, 你看到的将是一个变幻莫测的世界。

       琥珀, 含有一种乙醚油质, 可穿过皮肤帮助血液循环, 治疗肌肉关节的酸痛与紧张, 可醒脑, 此外因琥珀含有微量的琥珀粒子, 容易与皮肤接触形成保护膜, 是很好的美容品。

       辨别琥珀的真假

       天然琥珀质地很轻, 在饱和盐水中浮起, 燃烧或用力摩擦会散发出松香味, 琥珀是很" 涩" 的物质, 没有两块琥珀是完全相同的。鉴别真假琥珀最简单的方法是, 在自己的衣服上摩擦, 真的能产生静电, 吸住碎纸屑, 假琥珀则不能。

       琥珀保养与其他宝石差不多, 只是更要注意下面几点:

       1 、不能在烈日下暴晒, 更不能见明火。

       2 、不要摔碰或刀割

       3 、远离强酸、强碱。

       4 、不要接触喷雾型产品, 如发胶、杀虫剂、香水等。

       5 、清洗时用中性清洁剂加温水浸泡, 用手搓拭后冲净擦干。

       6 、单独封装放置, 不要与其他首饰放在一起。

       看订立合同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 应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

       1 .要约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称要约人, 相对一方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一般来说,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促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并且只要接受要约的人接受此要约, 要约人就要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也就是说, 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如果有人接受了要约, 双方则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相反, 如果发出要约的人不受自己要约的约束, 对接受要约的人就不公平, 而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也失去了法律意义。

       2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本质区别。要约邀请包括向他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的实质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所以不存在必然发生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而要约邀请对发出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旅行社向有关客户寄送的旅游路线价目表, 就属于要约邀请的范围。

       3 .要约生效、撤回与撤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计算机网络订立合同的, 要约到达的时间以该电文数据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 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的行为。为了保护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合法利益, 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但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要约人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的行为。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和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撤销无效。同时法律规定, 有以下几种情形的, 要约不能撤销:

       ( 1 )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2 )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 .要约失效

       要约失效,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不再受要约的约束。《合同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 1 )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即接受要约的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要约人的要约。

       ( 2 )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要约人依法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

       ( 3 ) 承诺期限届满, 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人在发出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期限, 受要约人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承诺, 要约则失效。

       ( 4 )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受到要约后, 虽然对要约人表示要签订合同, 但是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实质性内容作了变更或者部分变更, 如对旅游合同中的价格、游览项目等内容的变更, 这种情况属于受要约人提出新的要约, 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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