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可能有真正的伙伴和朋友

       古人说" 有容德乃大" , 又说" 唯宽可以容人, 唯厚可能载物" 。从社会生活实践来看, 宽容大度确实是人在实际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素质。做人要胸襟宽广, 要有宽容平和之心, 这不仅是一种魅力, 更是社会成功的一种要素。

       一个以敌视的眼光看世界的人, 对周围人戒备森严, 心胸窄小, 处处提防, 他不可能有真正的伙伴和朋友, 只会使自己陷入孤独和无助中; 而宽宏大量, 与人为善, 宽容待人, 能主动为他人着想, 肯关心和帮助别人的人, 则讨人喜欢, 易于被人接纳, 受人尊重, 具有魅力, 因而能更多地体验成功的喜悦。

       经历一次宽容, 就会打开一道爱的大门。

       在待人处事中, 度量直接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能和谐发展。人与人之间经常会发生矛盾, 有的是由于认识水平的不同, 有的是由于一时的误解造成的。如果我们能够有宽容的度量, 以谅解的态度去对待别人, 就可以赢得时间, 使矛盾得到缓和, 反之, 如果度量不大, 那么即使为了芝麻点大的小事, 相互之间也会斤斤计较, 争吵不休, 结果是伤害了感情, 影响了友谊。在这个世界上我们各自走着自己的人生之路, 熙熙攘攘, 难免有碰撞, 即使心地最和善的人也难免有伤别人的心的时候。朋友背叛了我们, 父母责骂了我们, 或爱人离开了我们, 都会使我们的心灵受到伤害。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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