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人不肯听命行事

       一个和尚在寺庙里待了几年了, 可还是做扫地、端茶的工作, 有一天他越想越气, 去找方丈说理。

       " 我在这辛辛苦苦干了几年了, 为什么还是让我扫地、端茶? ! 太没道理了! "

       方丈抚了抚胡子, 慢条斯理地说:" 你没发现你扫地从来不知道把垃圾处理掉, 端茶时也不知道把桌子上的灰尘抹掉吗? "

       这个和尚工作的失败在于:他没有主动精神, 不知道主动做一些没有人交代他做的事情。

       有主动精神的员工, 会勇于负责, 有独立思考能力。这些员工有别于那些像机器一样的员工, 他们不会只按别人的吩咐机械地完成工作, 他们往往会发挥创意, 出色地完成任务。而不能积极主动工作的员工, 则墨守成规、害怕犯错凡事只求遵循公司规则。他们会告诉自己, 老板没有让我做的事, 我又何必插手呢? 又没有额外的奖励! 这两种不同的想法会明显地导致不同的工作表现。

       在职场上, 有两种人是永远都得不到提升的。一种人不肯听命行事; 另外一种人只肯听命行事。第一种人, 他们被告诉过多次后, 还非常不情愿地去做事情; 另一种人, 仅次于自动自发地做应该做的事, 那就是被告诉怎么做, 做什么时才着手去办。这些人得到的荣誉和财富永远只是那么一点点。

       成功的机会不会白白降临到你的身上, 只有那些主动做事, 主动工作的人才能获得更多机会。但遗憾的是, 意识到这一点的人并不多, 大多数人早已养成了拖延懒惰的习惯。只有当你主动、真诚地提供真正有用的服务时, 成功才会伴随而来。而每一个雇主也都在寻找能够主动做事的人, 并以他们的表现来给予他们相应的回报。

       所以, 作为一名优秀的员工就要具备这种高度的敬业精神, 对于上级交待的任务, 应立即采取行动, 而不是去讨价还价地谈条件, 提一些愚蠢的问题。请记住:与其被动地服从, 不如主动地去完成。

       恶法总是难以避免的

       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和其他社会原因, 恶法总是难以避免的, 即使法治程度再高也是如此。对待恶法的态度无非两种:一是用修改法律的立法手段尽快结束恶法的效力; 二是用不执行、不遵守的办法直接抗拒恶法。恶法亦法论认为修改法律是惟一可用的手段; 而恶法非法论认为立法修改以前也不应执行, 不应遵守, 一天也不能让恶法生效。前者强调秩序的价值, 强调执法、守法习惯的养成; 后者强调正义的价值, 强调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可侵犯。其实, 对待恶法的态度也体现了对秩序和正义两种价值的选择, 而秩序与正义又都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价值, 守法、执法习惯的养成和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都是法治所追求的极端重要的目标。因此, 在现实中应当尽量将两者调和起来, 在价值评价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然而, 就中国当前而言, 坚持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 恶法亦法" 的危害, 不在于在立法的层次这种观念会开出" 有( 立法) 权就是法" , " 权必然大于法" 的恶花, 更在于这种观念会在全部国家政治法律领域中可能结出" 有权就是法" , " 权必然大于法" 的恶果。为什么这样说呢? 因为任何立法者制定的法, 都必须通过司法者、执法者的理解才能执行, 而每一个司法者、执法者在适用、执行立法者制定的法的过程中, 都不可能不加上自己的理解。即使那些没有任何私心的司法者、执法者, 那些真心实意按照立法原意来适用、执行法律的司法者、执法者, 在适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根本无法避免把自己对立法者意志的理解当作立法者的意志, 将他们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上升为法律。法律只可能按司法者、执法者的理解来适用、执行这一事实, 决定了即使在司法、执法这个层次, 同样是谁有( 司法、执法) 权, 谁( 的理解) 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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