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对实现目标的自信也早已荡然无存

       有一位满脑子都是智慧的教授与一位文盲相邻而居。尽管两人地位悬殊, 知识水平、性格有天壤之别, 可两人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如何尽快富裕起来。

       每天, 教授翘着二郎腿大谈特谈他的致富经, 文盲在旁虔诚地听着, 他非常钦佩教授的学识与智慧, 并且开始依着教授的致富设想去实现。

       若干年后, 文盲成了一位百万富翁, 而教授还在空谈他的致富理论。

       制定目标或许不算太难, 可是要能贯彻到底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很多人刚进入职场时, 都是雄心勃勃, 非要干出一番成绩来不可, 以向老板证明自己的实力, 向别人炫耀自己的能力。可是过了三个星期后就没劲了, 就像" 新官上任三把火" 一样, 烧完三把火就没戏了, 当初对实现目标的自信也早已荡然无存。何以至此? 是因为只有目标、没有行动的缘故。

       任何伟大的计划如果不加以实施, 便如梦幻泡影, 永无达成之日。实施之后, 如果不加以坚持, 便如空中楼阁, 只能望之兴叹! 纸上谈兵是没有用的, 有了目标后, 行动才是最重要的。

       当你拟定一项目标后, 首要的步骤是把目标写在纸上, 这样才能使目标具体化。当你把目标写下来以后, 随之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立即行动起来, 向着目标实现的方向拿出具体的行动, 不要一拖再拖。一个真正的决定必然是有行动的, 并且还是立即的行动。

       比如, 你决定两年之内当上销售部的经理, 那么你就得写出今年所要达到的目标( 如先成为业务主管) , 再订出每个月所要实现的销售业绩, 以及每周甚至每天所要做的事。

       然后马上采取行动, 并每天衡量进度, 每天检查结果。经常检查结果, 不但有利于纠正计划中的错误, 还可以用不断上升的成果鼓励自己, 以坚定自己的信心, 支持自己干下去, 并最终实现目标。当你这么做时, 行动必然会形成习惯, 最终把你带向成功。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

       在法的制定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完备。认为只要有法可依, 就算完成了法的制定的使命。如果立法上的法制要求仅是" 有法可依" , 那么这样的法制要求也未免太简单了。事实上, " 有法可依" 了, 也并不是真正的立法上的法制完备。因为立的是什么法, 其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还非常重要。制定出来的法是正价值、零价值或负价值的问题, 比有无法的问题更加重要。具有负价值即坏的法的制定出来了, 比没有法更加可怕。因为没有法还有希望, 而制定出来的是负价值的法, 留下来的就只有失望和绝望。何以制定有价值的法, 避免所立之法在立法时就为无价值或负价值?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零价值, 立法就是毫无意义的徒劳; 倘若制定出来的法为负价值, 立法就只是有害无益的恶行。

       在法的执行中, 许多人都沉醉于法的表面实施。认为只要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就要坚决的执行, 只管合法性问题, 不管合理性问题。所谓的" 合法不合理" , 就是指它违背民众普遍认同的" 常识、常理" , 违背普通民众用以规范自己日常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这样的法, 必然是不可能得到普通民众认同的法, 必然只能是体现少数人意志的法, 只能是少数立法者的法。主张对这种法也要坚持"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 主张少数立法者可以用法律的手段强迫大多数人接受他们的意志, 这难道不是人治、不是专治吗? 这肯定是人治, 也肯定是专治, 至少就立法的层次来讲, 只能得出这种结论。立法者的权就是法, 立法者即使再错, 普通民众也必须服从。

       亚里士多德说, 法治是良法之治。孟德斯鸠说:有两种坏现象, 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 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 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这种祸害。

       1 8 4 3 年, 马克思在他著名的" 林木盗窃案的辩论" 中, 也引用了孟德斯鸠的这句话痛斥当时普鲁士莱茵省议会把捡枯树枝的行为纳入盗窃犯罪, 与砍伐林木同样处罚是一种残酷的立法行为。恶法是否法的争论在我国当前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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