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一旦应诺则鼎力相助

       敌视是交际中比较严重的心理障碍。具有这种心理的人, 总是以仇恨的目光看待别人。这种心理来自童年时期被人欺凌或是家庭环境受到虐待等留下的伤痕。敌视心理表现为:对不如自己的人以不宽容表示敌视; 对比自己厉害的人用敢怒不敢言的方式表示敌视; 对处境与自己类似的人则用攻击、中伤的方式表示敌视。这种人使周围的人随时有遭受其伤害的危险, 而不愿与之交往。

       下面是成功学大师卡耐基提出的改善人际关系检查表, 检查自己哪些方面是薄弱环节:

       1 、你是否具有只要自己在场, 就带给周围人喜悦的心情?

       2 、你是否了解交往对象的喜好与心理需求并乐于满足?

       3 、你是否无微不至地关心与照顾朋友?

       4 、你是否经常用积极的行动来帮助他人?

       5 、你是否将" 热诚、宽容、微笑" 作为交际的座右铭?

       6 、你能否在交往时既真诚, 又谨慎?

       7 、平时是否主动留意交往对象的个性、经历、兴趣、家庭等情况?

       8 、是否注意学习他人的交往技巧?

       9 、受托于人时能否竭心尽力, 不辜负他人的信赖?

       1 0 、能否做到不轻率应诺他人, 而一旦应诺则鼎力相助?

       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

       法治观念主要包括宪政观念、权义观念和程序观念。

       宪政观念最主要的就是确立和遵从宪法的权威, 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制约权力。这里的权力就是国家权力, 法律本身是国家权力的产物, 但法律一旦制定, 它就与权力形成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法律与权力之间对立统一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法治观念的影响。如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具有成熟的法治观念, 坚持法治信仰, 权力往往就自觉服从法律; 否则, 权力就可能扩张甚至滥用, 造成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结果。因此, 法治的形成及维持都离不开宣扬法律的至上性, 而宣扬法律至上的基本目的就是运用法律制约权力, 防止权力对法律的践踏。

       权义观念是人们对法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的认识, 主要包括对权利和义务的价值的认识、自我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他人权利和义务的认识以及权利与义务之间关系的认识。一定社会的权利观念往往是该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参数, 而一定社会的义务观念则往往是该社会秩序化程度的主要衡量标准。由于法的权利较之法的义务更能激发人们的民主精神和守法意识, 所以法的权利观念往往能够促进法的义务观念的形成, 反之亦然。法的权利与法的义务都很重要。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时, 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或者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都是不正确的。绝对强调法的义务侧面当然是专制统治的需要, 是不民主、非法治的表现。然而绝对强调法的权利侧面也会矫枉过正, 危害法治。

       程序观念就是依法办事的观念, 就是确立和遵从程序法的地位, 以程序法规范来规制国家权力的运行, 这一点在执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尤为重要。程序观念早在中国古代就有, 古人说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 、" 无规矩不成方圆" 就是这个意思。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说, 程序观念还意味着规则意识, 即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但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规则, 而且要一言一行都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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