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对方表面屈服了

       即兴说话时, 有些话语与方式为表达所禁忌, 一旦出现, 必将挫伤对方的情绪, 影响交谈的进行。因此, 有必要了解一些言语的禁忌。

       忌恶语伤人。心理学" 欲求不满攻击理论" 揭示:人的攻击和侵略行为往往由自尊心受到极大伤害而造成。因此, 决不能随意伤害他人自尊心, 要谨慎地选择攻击言语。

       1 9 7 2 年2 月1 6 日, 日本知县的一位小学老师突然杀死自己的岳母和妻子。原因是他不堪忍受岳母的咒骂" :你这蠢货! 不但不能好好养家口, 竟然还四处借债。最好你请个邻居作证人, 顺便把房子卖掉, 夫妇俩离婚, 只怕你还做不到。" 忌胡乱传言。交谈中, 不要随便传言人家的短处, 或揭发别人的隐私。这样不仅有碍别人的声望, 且足以表示你为人的卑鄙。首先要辩白, 你所知道关于别人的事情不一定可靠, 也许另外还有许多隐私非你所详悉的。你若贸然拿你听到的片面之言宣扬出去, 就会颠倒是非, 混乱黑白。

       忌快言快语。交谈是双方或多方的事, 如果你不管听众, 不顾场境, 只是一大套一大套地把自己想好的话讲出来, 不考虑对方的兴趣, 不观察对方的反应, 不及时解除对方的心理症结, 那你就不能算是一个好的谈话者。

       忌质问对方。用质问式的语气来谈话, 是最易伤感情的。许多夫妻不睦, 兄弟失和, 同事交恶, 都是由于一方面喜欢以质问式的态度来与对方谈话所致。这种人多半心胸狭窄, 吹毛求疵, 脾气乖癖, 好大自胜, 以使人受苦为乐, 所以就在谈话上, 也把他的品质表现出来。

       里啰嗦。即兴说话时, 表达要明快生动, 言来语去, 忌

       里巴嗦, 重复颠倒, 令人如坐针毡, 难以精悍切题。如果啰忍受。

       忌逞强好胜。日常许多事情没有几件是值得我们拿友谊去争辩取胜的。你爱与人争辩, 是否你以为可以用理论压倒对方咧? 不会的, 即使对方表面屈服了, 心里也会不平。这样得不到一点好处, 而害处却多了, 即有损尊严, 又断了交流, 还失掉朋友。

       忌自吹自擂。自吹自擂者自视甚高, 轻视一切, 不大理会别人的意见, 只会自己吹牛。自吹自擂, 其实是自己丢脸而已。因此, 不必自己吹擂。与其自夸, 不如表示谦逊。应该明白, 个人的事业行为在旁人看来是清清楚楚的。忌批评抽象。俗话说:话不要说得太绝, 所谓" 太绝" 就是太抽象, 太绝对。提意见时应尽量具体点, 对方才容易接受。话越抽象, 越容易使对方糊涂。他会一直想着你话中的含意, 甚至不知如何答。所以, 如果有意要引起他生气或不高兴, 抽象点容易奏效。

       忌不看场合。在各种场合中, 说话内容与环境气氛如果不协调, 不仅会使大家扫兴, 还会影响你的人际关系。在葬礼仪式中, 说话不宜过多, 不能使用幽默、风趣的对谈, 忌开玩笑, 谈话的内容应集中表现对故人的哀悼之情, 并称赞其优点; 与参加丧礼的客人谈话, 避免强调自己与死者之间的特殊关系; 不要忘记用简短、真诚的话安慰、鼓励亡者的家属。在婚宴上谈话忌讳使用" 断" " 、散" " 、离" 等字音, 朋友与友人即兴致词时, 虽然可以态度较轻松活泼, 但不能过分随便, 否则遭人嫌恶。新春聚会时, 谈话不要以严肃或训诫的口气来谈论对未来的计划, 应以自然的态度表达。参加长辈生日聚会时, 说话不要强调年纪, 少论及生死问题, 以免使老人家心生伤感。

       解决办法有时是粗糙的

       功利实证方法仅仅拘泥于规范分析层面上研究实在法, 却将法学研究的格调降低到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技术层面上; 法律科学化的努力却最终使法律沦为了一种技艺。实证分析法学为争得法学独立学科地位的努力达到了因噎废食的地步, 因此也将自己封闭在了弹丸之地不能动弹, 其研究也失去了活力。同时也导致了这一法哲学方法的两个致命的错误。

       一是以所谓的功利论奠定法学的基础, 而功利论是一种人的行为的理论, 完全属于伦理学或心理学的范畴, 把法建立在功利基础上必然使法异化成为一种人治的工具; 并且, 就其被认为能够影响法律而言, 它所影响者, 既非分类和说明, 亦非法律的适用。

       二是过分依赖概念和术语, 理论上的解决办法有时是粗糙的。在一些基本的问题上, 譬如法的起源、本质和主权的性质, 奥斯丁阐述得欠缺逻辑的一贯性。

       社会实证法学方法为法国的法哲学家奥古斯都孔德所首创。他把知识的进化分为三个时期, 即所谓神学时期、形而上学时期和实证主义时期, 他认为实证主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

       把这种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律领域, 便有了实证主义法学。这是一个广泛的概念, 它既包括对于制定法的实证法学, 即所谓逻辑实证法学, 又包括对于法律历史的实证法学, 即所谓历史法学, 还包括对于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证分析, 即所谓的社会实证法学。狭义的实证法学包括社会实证法学和逻辑实证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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