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要谈你的失意事必须看时机

       每个人都会有失意, 包括事业上的失意、感情上的失意、家庭上的失意。失意本来就是一种痛苦, 搁在心里不找人倾吐更是痛苦。据说, 把失意埋在心里还会造成心理的疾病, 所以找人倾吐也是好的。可是失意事还是不要轻易吐露为好!

       失意事不管是主动吐露或被动吐露, 都有很多副作用。- - 无意中塑造了自己无能、软弱的形象; 虽然每个人都会有失意事, 但如果你在吐露失意事时, 别人正在得意, 那么别人会直觉地认为你是个无能或能力不足的人, 要不然怎么会" 失意" ? 嘴巴虽然不会说出来, 但心里多少会这样想。而且失意事一讲, 有时会因情绪失控而一发不可收拾, 造成别人的尴尬, 这才是最糟糕的一件事。如果失意情绪引来别人的安慰, 温暖固然好, 但却因此而变成一个" 无助的孩子" , 别人的评语是:唉, 可怜!

       - - 别人对你的印象分数会打折。很多人凭印象来打别人的分, 一般来说, 自信、坚定的人, 他所获得的印象分会比较高, 如果他还是个事业有成的人, 那么更会获得" 尊敬" 这是人性, 没什么道理好说。如果失意事让别人知道了, 他们下意识地会在分数表上扣分, 本来八十分, 一下子就不及格了, 而他们的态度也会很自然地转变, 由尊敬、热情变得不屑、冷淡。

       - - 形成社会印象。你的失意事如果说得太多, 或是经由听者的传播, 让朋友都知道了, 那么别人会贴上一个标签:" 失败者! " 当别人谈到你时, 便会想到这些事。在现实的社会里, 失败者只能自己创造机会, 别人是吝于给你机会的。尤其传言很可怕, 明明小失意也会被传成大失败, 这都会对未来人生造成或大或小的阻碍! 谁管怎么失意、失意的实情又是如何呢? 并不是说" 失意事" 要闷在心里, 但要谈你的失意事必须看时机、对象。

       - - 只能对好朋友说。好朋友知道, 你的坚强、软弱、优点、缺点, 跟这种朋友说才能" 确保安全" , 甚至倒在他怀里、肩上大哭一场也无妨。至于初见面的人、普通朋友, 一句也不可说。

       - - 只能在得意时说。失意时谈失意事, 别人会认为是弱者。得意时谈失意事, 别人会认为你是勇者, 并由衷地从心里涌出对你" 敬意" 。你由失意而得意的历程, 他们甚至还会当成励志的教材, 这又比一辈子平顺得意的人" 神气" 了。还有一些人专门打" 落水狗" , 落井下石。失意, 也正是你最脆弱的时候, 碰上这种心存坏意的人, 你可能就要倒霉了。要知道, 欺侮弱者也是人性缺点之一! 蒙受不白之冤或遭到中伤、诽谤之时, 一般人会急于辩解、澄清, 仍然处之泰然的人, 实在少之又少。日本名僧白隐禅师, 在松荫寺当住持时, 也曾蒙受不白之冤。

       某天, 松荫寺对面花店的老板发现, 尚未出嫁的女儿怀孕了。当他严厉追问男方究竟是谁时, 女儿情急之下随口回答:" 对面寺院那个和尚, 对我拉拉扯扯……, 谁知道结果就变成这样了。"

       她的父母听了这番话很生气, 不分青红皂白跑去找白隐禅师理论, 痛责他的恶行。

       白隐禅师并不辩解, 只应声说:" 是吗? 是吗? "

       后来, 那位姑娘生下一个男婴, 她的父母要求白隐禅师收养, 禅师依然面带微笑回答:" 是吗? 是吗? " 后来, 事情传开, 变成镇上大新闻。每次白隐禅师外出的时候, 人们都冷眼相视, 在背后指指点点, 他却一副毫不在乎的样子。过了一段时间, 花店的那位姑娘深觉愧对白隐禅师, 便对父母说出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 孩子是她情人的。她的父母听了, 赶紧到寺里向禅师道歉。这时, 白隐禅师还是回答那句老话:" 是吗? 是吗? " 白隐禅师的修养, 已经到了" 风吹不动" 的境界, 谣言根本无损他的人格。

       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

       综合法学亦称统一法学, 是2 0 世纪4 0 年代出现于西方法哲学界的一场影响颇大的法学研究运动。综合法学主张各主要法哲学流派应捐弃前嫌、抛弃本学派的狭隘主张, 吸收各家所长而融合于一体, 以建立适当的法哲学。

       首倡综合法学的是曾任美国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学会会长、国际法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美国分会会长的霍尔, 他曾先后出版《统一法学》、《法理学中的理性和现实》、《从法的理论到统一法理学》和《法理学基础》等著作。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博登海默从2 0 世纪5 0 年代起就响应霍尔的倡导, 后来出版了影响巨大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一书。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理学和国际法教授斯通致力于综合法学运动, 也先后出版了《人类的法和人类的正义》、《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理》等著作。另外, 参与并推动综合法学研究运动的还有德国的费克纳、美国的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等人。

       综合法学认为, 自然法学仅仅注重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 谈论抽象的法的价值而忽视实证法律; 社会学法学和分析法学虽然重视实证法律研究, 但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的事实因素, 后者分析的则是法律的形式因素, 它们都极力回避法的本质问题。霍尔认为这种以单一因素去阐明复杂现象的法学理论是一种谬误, 现实所需要的是各种法哲学方法论中有价值的因素的统一。博登海默则作了一个形象的比喻: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 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 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 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 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因此, 任何视向单一的、角度单一的法律理论只具有部分益处, 但在整体上却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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