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好周期性地用暴力来“覆”一次“舟”

       周武王打败殷后, 来到殷朝歌, 听说殷有个德高望重的长者, 于是前住探访, 问他殷朝灭亡的原因。长者回答道:" 大王想知道它, 那就定在今日中午我再告诉您吧。" 可到了中午, 却没见长者来。武王感到很奇怪, 周公恍然大悟似地说:" 啊, 我明白了。这个人真是一个君子! 他不想隐瞒事情的真相, 但也不想非难他过去的君主, 所以, 他就用这种方式告诉大王, 有约不遵守, 言而不守信, 这就是殷朝灭亡的原因。"

       " 沉默是金" 是句令人困惑的名言。说它正确, 为什么" 沉默的大多数"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用不明显, 在民主国家, 他们还可以用选票来发言, 在专制国家, 他们的意愿根本得不到尊重, 利益根本就得不到保证, 只好周期性地用暴力来" 覆" 一次" 舟" 。说它不正确, 的确又有很多人像那位长者一样, 通过保持沉默赢得尊重, 取得权力, 获得成功。

       沉默如何才能成金呢?

       其一沉默者本身要有份量。上例所示, 那位长者的行为之所以引起武王、周公的特别关注, 是因为他德高望重。今日的" 沉默是金" , 实际上也只对那些有影响的人有意义。因为他们的态度引人注目, 所以, 不论他们是说话, 还是沉默, 都有份量。沉默让人捉摸不定, 可能就更有份量。

       其二冷静沉着, 保持机动。邓小平在" 苏联东欧" 后提出了一些让世人耳熟能详的方针:冷静观察、站稳脚跟、沉着应变、韬光养晦、善于守拙、决不当头、抓住机遇、有所作为。俗话说, 言多必失, 对突发性的急剧变化, 更加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才能有所认识, 更加不能乱说乱动, 一旦说错做错, 就会陷入被动。因此, 古人说:" 君子不失足于人, 不失色于人, 不失口于人。是故君子貌足畏也, 色足殚也, 言足信也。" 现代博弈论还有一个著名的" 纳什均衡" 理论:" 当你知道别人的选择时候, 你就能作出对你最有利的选择。" 韬略之" 韬" , 真是不可不察!

       庄子带学生行经山中, 看到伐木工人正在砍伐树木, 却有一棵枝叶繁茂的大树没有受到工人的青睐。庄子问他们何以没有伐这棵大树, 工人回答:" 这棵树根本没有用处。" 下山之后, 庄子到一位老朋友家休息。老友相见, 分外高兴。主人连忙命儿子去杀一只鹅款待。儿子问:" 一只会叫, 一只不会, 杀哪一只? "

       父亲说:" 杀那只不会叫的。" 第二天, 学生们问庄子:" 昨天山中那棵大树因为没有用处, 所以没有被砍伐, 而今主人家的鹅却又由于没有用处被宰杀。请问老师, 您是以什么样的态度作为处世之道呢? " 庄子笑着说:" 我将自己处于有用和无用之间, 看似有用, 又似无用; 看似无用, 又似有用。不过, 这仍难免有害, 如果能心怀道德以待人处世, 就决计无害了。" 我们行事, 当然是越有意义越好。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 一件事, 如果发展太快, 效益太明显, 的确也有副作用。一位留法中国学生介绍说, 法国人爱认错。有一次, 他没有租用电话, 账单上却出现了1 9 法郎租用电话费用, 他便前往电话局交涉。接待人员虽不知道详情, 却坦然承认可能是电话局的错, 并估计是往电脑里输入数字的工作人员疏忽了, 打错了房间的号码。后来, 问题查清, 果然是电话局搞错了。负责处理此事的营业员特写信代电话局向中国留学生道歉, 承认营业室的工作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并减少中国留学生的部分电话费, 以做为他无故跑一趟电话局的补偿。这位留学生还发现, 法国人不但爱认错, 而且很少抱怨和批评别人。他在法国很少听到诸如学生因考试迟到而抱怨天气或堵车, 也没有见过谁不小心踩上了狗屎而责怪邻居为什么在这儿遛狗。他分析, 这可能是法国人认为碰上了不愉快的事, 再去强调客观已于事无补, 而这时扪心自问有没有错则可避免下次再犯同样的错误。旅法几年, 他很少见过法国人在公共场合吵架。他认为, 法国这个民族长期奉行的自我检讨习惯,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际交往中的磨擦。中国人历来喜欢" 和为贵" , 在今天这个世界, 全世界人民更是热切地盼望和平。而要求得这珍贵的" 和" , 多认错, 少责人是一种不可少的策略。多认错, 如果错误真的是在自己方面, 那就争取到了主动; 如果不是, 有错的一方也会向你表示谢意或敬意。更为常见的现象, 往往是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 先认错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主动一些。死不认错, 横行霸道, 再强大也会招祸上身。因此, 中国古人说得好:" 完美节不宜独任, 分些与人, 可以远害全身; 辱行污名不宜全推, 引些归己, 可以韬光养德。" " 执拗者福轻, ……而宽厚之士其年必长。"

       全面的、整体的法概念

       综合法学之法的概念和本质。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研究的最大特点乃其综合性, 它融合了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的基本观点, 对法及其制约因素作了全面考察分析, 认识更加准确、全面。综合法学承认经济因素对法的决定作用, 它把法的价值因素纳入法的概念之中, 指出法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调节和调整, 只要再深入一步即可揭示出法的阶级本质; 它也关注法的形式和事实因素, 分析了法与国家、法与权力的关系, 揭示了法的社会属性及其社会职能。

       第二, 综合法学对法的概念的理解是从多种角度、多个层面进行的, 具有综合性。霍尔认为, 法律乃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一种特殊结合; 法律中的价值成分不仅表达了主观愿望和个人利益, 而且还有助于理性的分析; 人们有时会作出与其愿望相反的行为抑或牺牲自己的利益, 这是因为他们决定主张正义。他认为, 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等分别从法的形式、价值和事实这些单一因素来理解法, 是很不全面、很不适当的, 应当提出一个融法之形式、价值和事实为一体的全面的、整体的法概念来。

       第三, 在对法的本质的认识上, 综合法学亦有其特色, 即它是与对实证法律的概念分析结合在一起并以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为补充的。霍尔主张把自然法学的观点如法的理性和道德内容与法学中的实证主义观点结合起来, 认为, 即使是国家颁布的规范, 只要其不具有道德内容也可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而为了给民主的自然法奠定基础, 民主理想应纳入实证法的本质当中。他指出:" 我们特别要把' 被统治者的同意, 以及所有在民主进程中包含有的东西纳入实在法的实质之中。这就是我们必须对传统自然法的实在法理论所做的基本修正。"

       由此可见, 综合法学对法律规范本质的认识已比其他法学流派深入了一步, 即联系国家权力同时结合法的道德内容与合理性来认识法的本质, 多多少少避免了自然法学式的抽象议论与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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