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长大后也会是一个努力的人

       许多人认为单身母亲的生活状态一定是疲于奔命, 疏于打理, 就算是闲时, 也必是独抱浓愁无好梦, 但是在日本的华人单身母亲有着自己的生活, 和普通女性一样拥有幸福和温暖, 拥有丰富的感情生活, 她们用自立培植了一个独立的自我世界。

       与丈夫在日本离婚后, 林以惜曾让国内的母亲和姐姐来日本帮她带孩子, 但母亲和姐姐总用心疼的目光、隐隐的叹息, 再三提醒她目前单身的现实, 逼迫她承认上帝对她的不公。于是不到3 个月, 林以惜就把姐姐和母亲统统赶回了国, 一个人照顾孩子, 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母亲。" 说不辛苦, 那实在太虚伪, 但是辛

       苦所换回来的是更多的快乐和满足。有一点我可以肯定地回答, 离开了男人, 我生活得比以前更加充实。"

       林以惜, 南京人, 1 9 9 1 年随日本遗留孤儿第二代的丈夫来日本生活, 来日本后, 丈夫除了上学就是和其

       他朋友打牌喝酒, 而打工的任务就落在林以惜一个人身上

       1 9 9 5 年, 林以惜生下了一个男孩, 丈夫的玩性稍稍有些收敛, 但不出一年又旧病复发。" 经常是孩子半夜发高烧找不到他人。那时我经常哭, 也经常和他吵架, 一直吵到分手。"

       事过多年, 林以惜已经是一个小贸易公司的副社长, 冷静是她面对生活和工作时最起码的态度。早上把孩子送到学校后, 她是一个雷厉风行的女强人, 回到家接回上私塾的儿子, 她是穿上围裙的好母亲。这样

       的生活坚持了5 年, 她快乐地对待着自己眼前的生活, 并相信自己会找到最终的幸福。

       林以惜在国内时曾是机关工作人员, 每天后的空闲工作, 除了英语比较棒以外, 她从来没有发现过自己有什么比别人更强的东西。来日本后, 她也一直是打打零工, 上午在一家超市, 下午是意大利餐厅, 生活得忙碌而庸俗……" 总以为自己也就这样一辈子了! " 林以惜说, " 但离婚后, 我不得不面对现实生活, 打零工只能让孩子生活在贫困线以下, 于是我开始专职地工作。" 由于林以惜的英语和日语都不错, 她很快

       找到了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两年后, 又和朋友一起成立了现在的公司。" 开始的时候, 很苦! 孩子一直生

       病, 工作又忙得脱不开身。我也犹豫过是否该打退堂鼓, 索性把孩子推给他父亲, 但孩子已经成为我生活的支柱, 我只有坚持。" 在公司也有一个日本的单身母亲, 在林以惜最困难的时候对她说:" 加油, 孩子是看你的身影长大的, 你这样努力, 孩子长大后也会是一个努力的人。" 于是林以惜挺下来, 不到一年的时候, 她就在公司里独当一面。" 我以前不知道自己还有这样的能力。或许是当了单身母亲后, 我必须面对真正的自己, 也必须勤奋地去寻找自己的位置。" 不少华人单身母亲都是事业有成, 有些母亲还上了日本杂志, 成为女强人的代表, 她们几乎都笑着对记者说:" 并不是我成功的事业造成了我单身母亲的角色, 而是我身为单身母亲后, 生活成全了我的事业。"

       不少单身母亲都表示, 在离开了男人后, 她找到了真正的自己。家住千叶县的在日华人佐藤玲子在丈夫心肌梗塞突然去世后的3 个月便在一家纺织纤维公司里找到了工作, 这是她来日本后的第一份工作。" 当初我是没有办法才去就职, 但现在我喜欢上了这份工作, 虽然因为我要照顾孩子, 无法像其他员工一样经常去外地和海外出差, 但是我的日语、汉语、英语能力在全公司都是数一数二的, 所以现在公司的许多业务性文件都由我起草。" 目前, 佐藤女士已经成为了公司里最资深的业务助理, 工资也从刚进公司的2 0 万日元提高了一倍。

       一种理论匮乏的局面

       在比较法的发展过程中, 早期的比较法学家大都具有强烈的普遍主义倾向。在1 9 0 0 年法国巴黎举行的第一届比较法国际大会上, 这种普遍主义情绪达到了顶点。在这次大会上, 很多学者都认为, 比较法的目的是" 从各种法制中寻求共同基础或近似点, 以便从各种不同的形式中找出世界法律生活的根本性质" , 比较法的任务在于发现或创立" 文明社会的共同法" 。近年来, 一些比较法学家开始对比较法中盛行的普遍主义倾向提出了质疑, 强调法律的多元性、特殊性和地方性。关注比较法研究的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指出, 法律是地方性知识, 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 而且也指特色, 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

       在传统的比较法中, 比较法通常被理解为是一种纯粹的法律比较活动。按照这种比较法概念, 只有对各种法律体系及其规则的比较活动( 以及对此种比较活动中的方法论问题的探讨) 属于比较法的范畴。而探讨法律的性质等基本问题、建立法律的一般理论等, 都不属于比较法的范畴。比较法被认为没有自己独立的研究目的, 只是一门工具性的、辅助性的学科, 其存在价值在于为其他学科的法律实践服务。这种工具导向、技术导向的学科定位, 导致传统的比较法一直处于一种理论匮乏的局面。

最近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