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人往往采取一种“低姿态”

       在有些交涉中, 看似愚笨的一方往往占到便宜, 言语笨拙的往往胜过口齿伶俐的。尤其是在求人的交涉中, 聪明人往往采取一种" 低姿态" 。

       1 9 5 6 年, 美苏最高领导人谈判。苏共书记赫鲁晓夫自恃聪明, 美国总统艾森豪成尔深藏不露。两人形成鲜明对照。

       在谈判过程中, 艾森豪威尔自始至终表现得懵懵懂懂, 糊里糊涂, 每当赫鲁晓夫刚说完, 他总是事先看看国务卿杜勒斯, 等杜勒斯递过条子来后, 才开始慢条斯理地回答。赫鲁晓夫认为自己作为苏联领袖, 当然知道任何问题的答案, 而无须借助他人。因此, 口若悬河, 夸夸其谈, 看到艾森豪威尔" 迟钝" 、" 无能" 的样子, 当场讽刺地问道:" " 在美国谁才是最高的领袖? 是艾森豪威尔还是杜勒斯? "

       从表面看来, 赫鲁晓夫显得非常机敏、果断、博学, 而艾森豪威尔却显得优柔寡断, 缺乏领袖气概。但事实上却正相反。美国总统是大智若愚, 而赫鲁晓夫是大愚若智。艾森豪威尔采取" 扮痴卖傻" , 在谈判中至少有三点好处:一是示弱骄敌, 诱使对方暴露自己的意图; 二是可以赢得充分的思考时间; 三是能及时获得助手的忠告。

       法律现象的根本原理

       二战以后, 两大法系开始出现日益融合的趋势, 表现在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名称上, 也出现了将法哲学和法理学二词加以混用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是如此( 当代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法理学- - - 法哲学及其方法》就是这样的例证, 单从该书的题目就可以看出来) , 甚至影响到东方的中国和日本。这种情况造成法哲学和法理学的差异仅仅停留在名称上, 而实际内容和研究方法并无大的不同。关于这一点, 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他的《法理学大纲》一书中有过解释。他说, 就目前情况看, 尽管西方学者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词的理解存在歧义, 但大体上可以找出一个共同点, 即都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根本原理的学问。

       在社会主义国家, 从前苏联开始, 普遍地设立" 国家和法的理论" 课程, 以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基础学科。虽然在名称上没有使用" 法哲学" 或" 法理学" , 但从内容来看, 这门课程实际上就是法哲学或法理学, 或二者兼而有之。" 文革" 以后, 由于中苏关系的破裂, 我国法学界开始以" 法学基础理论" 代替从前的" 国家和法的理论" , 并由主管机关把这样一个名称的学科确定为法定的教学课程之一。事实上, 这种变化并没有涉及解决法哲学和法理学互不分家的问题, 倒是增加了一个新的混淆, 即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哲学、法理学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 正是由于这种模糊和歧义, 学者们又逐渐把" 法学基础理论" 再改称为" 法理学" 或" 法哲学" , 在内容上还是没有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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