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毫无顾忌地对人批评

       大千世界, 纷繁人生, 谁都可能误会他人, 谁也都可能

       被他人误会。误会给我们带来痛苦, 带来烦恼, 带来难堪, 甚至会产生预料不及的悲剧。所以, 陷入误会的圈子后, 必须调整自己, 采取有效的方式给予解除, 使自己与他人都尽快地轻松、舒畅起来。

       真诚坦然

       出现误会后, 不必为自己辩解, 心中怀有委屈情绪的人, 必定不愿开口向对方作解释, 这种心理障碍会妨碍彼此间的交流。此时, 多替对方着想, 无论他是气量小、心眼窄, 还是不了解真相, 不了解你的一番苦心, 都不必去计较, 只要你真诚地向他表明心意, 那么误会便会消失。

       查清原因

       产生误会后, 一方怒气冲冲, 充满怨恨、敌意; 另一方则是满腹狐疑, 委屈压抑。这样, 双方的隔阂越来越深, 而且一谈即崩, 大有新的误会接踵而来之势。此时, 需要冷静, 你必须下一番工夫, 内查外调, 搞清楚对方的误解源于何处。否则, 凭你费多少口舌, 也不会解释清楚, 搞不好, 还会越描越黑, 弄巧成拙。

       书信传情

       面对一封信要比面对当事人从容得多, 当面难以启齿的话题, 在信上也许会坦然地表达出来。书信效果往往比当面交涉的效果更佳。但要注意, 写信时措辞一定要简短、亲切、明了, 切勿啰嗦、令人生厌, 语气需要真挚、诚恳, 充分表达自己愿意消除误会、重新和好的急切心情, 表达自己至今仍铭记以往的友情, 以及对对方的信赖和尊敬。

       行动证明

       有的误会是语言解释不清的, 那么就用行动去证实。比如, 如果是朋友误解你同某一异性有暧昧行为, 而你又说不清楚, 那么, 你只要与自己的爱人相依相伴, 相敬如宾, 亲密无间, 双双出入社交场合, 使他人找不到破绽, 其谎言便会不攻自破, 误解也就自然消灭了。再比如, 如果你毫无顾忌地对人批评、指责, 便会被人误认为怀有嫉妒之心。就算你尽力辩白, 声称没有此意, 但人家还是不会相信, 此时, 你惟一的对策就是在今后的工作中, 虚心向其求教, 注意肯定人家的长处, 更不要与他争荣誉、争地位, 在他被人攻击诽谤的时候, 站出来讲几句公道话。这时以前的误会便可烟消云散。

       当面说清

       解决误会的最简捷、最方便的方法是当面说清, 大多数的人都喜欢这种方法。有人由于懦弱, 不敢当面对质, 结果把问题搞得更为复杂。如果有误会需要亲自向对方作说明, 你一定不要找各种借口推脱, 一定要克服困难, 战胜自己, 想方设法当面表明心意。不要轻易相信第三者的只言片语。

       抓住时机

       解释缘由, 消除误会, 必须选择好时机。定要考虑对方的心境、情绪等感情因素。大多可选择提干、长工资、定职称或参加婚宴等喜庆的日子, 此时对方心情愉快, 神经放松, 胸怀也就较为宽畅, 抓住这个时机表白, 往往能得到对方的谅解, 重归于好。

       决不拖延

       有人被误会搅得焦头烂额, 总觉得心中有难处不好启齿, 结果碍于情面, 时间越拖越长, 误会越陷越深, 到最后无限止的蔓延形成了令人极为苦恼的结果, 反倒更加令人痛苦。所以, 有了误会, 要迅速解释清楚, 拖的时间越长, 就越被动。

       请人帮忙

       人与人之间的误会常常是在工作中产生的, 双方的误解涉及许多因素。个人解决可能会受到限制, 以至不能明白透彻。所以请他人帮忙, 有时候是很明智的。

       重新聚会

       区区小误会, 没必要兴师动众, 大费唇舌, 也不便于直说, 但双方在心理上又都觉得不愉快, 有了生疏感。此时, 你可邀请对方故地重游, 或聚会畅谈。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 彼此间心理上的距离便会缩短, 以往的不快便会自然地消失。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的性质问题实际上就是它到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是哲学的一个分支的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 这的确不是一个问题。因为, 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哲学从来就是哲学的一个分支。例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首先就是一部哲学著作而非法学著作, 即使在莱布尼茨的《法学研究和讲授的新方法》中, " 法哲学" 也是作为哲学方法而不是作为法学方法。

       德国著名法哲学家考夫曼也断然指出:"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 而不是法律学的分科, 因此我们也不能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中的一个特殊的种类。哲学, 不论其以何种面目出现, 都以人类的根本问题为研究对象, 对此, 卡尔雅斯贝斯称其为哲学的包容性, 亦即在哲学之领域中, 成为问题者, 就是此种一般哲学的问题。" 可见, 在大陆法系国家, 法哲学从属于哲学范畴是没有疑义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 这也不是一个问题。正如上文所述, 英美法系国家原本是没有法哲学一词的, 这从英语p h i l o s o p h y o f l a w 这一对法哲学的翻译就可以看出来。二战以后, 尽管英美法系国家逐渐接受了法哲学, 但也是和其本土的法理学混为一谈的, 二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既然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那么法哲学当然也应该是法学的一个分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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