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家伙国内宣传得很厉害

       不得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有时候, 你觉得一个人很有成就, 可是他自己在进行一番比较之后, 可能会觉得自己很受伤, 很受伤。

       有这样一位朋友, 他是一个生物学家, 在国外获得生物学博士学位。毕业以后, 在美国一家很有名气的生物研究室工作, 搞科研工作, 年薪2 0 万美元。在留学生中间, 算是一个成功者。

       写信的时候, 他就会说他的研究非常重要, 非常超前。他说如果他的研究成功了, 就能够给人类带来治疗某种疾病的新希望。

       后来, 我们谈起国内一个很有名气的留学生, 我顺便问道:" 这个家伙国内宣传得很厉害, 他到底怎么样? " 不问不要紧, 这一问, 激起了这个海外学子的满腔愤怒, 他满腹牢骚地说:" 那家伙, 什么也不是! 他在学术上没有什么贡献。只是因为政治需要才出了名。学术界的人, 都知道他是怎么回事! "

       他这样的反应, 真是出乎我的意料。

       我觉得, 这位回国的留学生, 也许对于生物学真的没有贡献。但是他回国之后, 带领一批员工, 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生物商品, 极大推动了科研向生产力的转化。科研与市场紧密结合, 是美国国力强大的原因之一, 也是中国最需要向美国学习的地方之一, 更是留学生能够带回国的最珍贵思想与贡献之一。

       所以, 哪怕他对生物学一窍不通, 但只要他在科学技术市场化方面推动了国内生物系的进步, 他对中国社会的贡献就是居功甚伟的。

       可是, 我的朋友为什么反应这样强烈呢? 后来我一想才明白, 他这是嫉妒。确实, 回国的人的收入比起他的2 0 万美元来说, 不知道多了多少, 另外, 社会地位也很不一样。在国外的留学生, 无论怎么发展, 社会地位总是很难提高, 因为很难进入当时的社会主流。

       可是, 这样的牢骚究竟有什么作用呢? 没有, 其实, 在任何时候, 所有的牢骚都是没有什么作用的。

       这位朋友之所以这样发牢骚, 实际上因为一种不得志, 他觉得自己的能力很强, 可是, 在国外就没有在国内有用, 可是他又舍不得放弃在国外已有的条件。于是, 只能用牢骚来发泄。很多不得志的人总是用这种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这样的发泄有用吗? 对于排泄情绪也许有用, 但是对于一个人的事业, 却一点用处都没有。所以, 所有不得志的人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多做事情, 少说话。

       不得志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有时候, 你觉得一个人很有成就, 可是他自己在进行一番比较之后, 可能会觉得自己很受伤, 很受伤。

       除了法的存在和本原

       法哲学在我国各高校的法学专业中是一门必不可少的课程, 目前法哲学还没有一种约定俗成的体系化的教材, 这也是本书成印的初衷之一。就笔者个人的理解而言, 把法哲学的体系定位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方法论四个大的部分, 应该是值得尝试的。

       哲学本体论是对存在与思维的关系这个哲学根本问题的追问。法哲学的本体论是哲学本体论的另一种体现。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解决法的最基本的问题, 即法是什么? 法来自哪里? 法的状态怎样?

       谈法哲学的本体论首先要涉及到法的存在。在法哲学中, 对法的概念加以阐释, 最能集中反映学者本人对于法的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因而更具有鲜明的哲学意味。与法哲学相比, 其他理论法学部门, 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文化学等, 都无法更深刻地阐述法的概念。

       其次, 法哲学的本体论应该关注法的本原。由于东西方地理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差异, 对法的本原也有不同的看法:在东方, 由于主观主义和帝王思想源远流长, 因而一向认为法就是君子圣人之言; 而在西方, 人们多以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看待法, 因而普遍认为法是一种先验的存在, 即一种超越经验, 超越感觉的存在。一个显然的例子就是把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定法:自然法是宇宙万物的普遍规则, 是惟一的正义, 实定法就是对自然法的描述。如果这种描述和自然法的精神相吻合, 则是所谓的" 善法" , 否则就是所谓的" 恶法" 。这可以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康德等人的著作中得出结论。唯物主义则不同,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不是天生就有的, 法的产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结果; 自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 法也就产生了- - - 这就是法的本原的客观物质性。

       再次, 除了法的存在和本原, 法哲学本体论还要考察法的演进问题。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 法是主观意志的反映, 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并不希望有相对稳定和可以预期的法, 法越诡异越有利于统治者的统治, 因而有所谓" 朝令夕改" 的冲动, 以达到"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的效果。在西方, 由于客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盛行, 人们相信宇宙间是有永恒不变的法的存在的。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则不同, 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调法的物质性, 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而不断运动变化的。

       最后, 法的存在和发展还有一个社会环境的问题。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状况对法的作用的发挥具有极大的影响, 因而考察法的存在和发展永远不会是一个所谓" 纯粹" 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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