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调和或加强个人因素在设计中的作用

       将个人因素与性质相近的其他因素结合时, 可以调和或加强个人因素在设计中的作用。

       明暗对比强烈的色彩可以强化富于刺激的线条, 从而使整体效果增强。反之, 性质不同因素的结合可以减少甚至模糊这些因素的效果。

       因此, 我们用直线来抵消丰满圆胖的身体曲线, 用柔软厚实的花呢来遮掩瘦骨嶙峋的细高身材。

       通过如此运用艺术因素, 我们就能改变我们所看到的人体的参照构架, 并且创造出只有通过服饰才可能获得的错觉或效果。

       但是这种组合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 " 更有意义" " 更有效果" " 更美" 这些词语暗示存在着某些普遍的标准, 运用这些标准我们判断整体设计的价值。那么如何解释这样的事实, 苏耶印第安人认为用唇盘撑起的嘴唇是" 美的" , 而大多数美国人却认为是" 丑陋的" ? 为什么在十年前被认为是极其漂亮的服装在今天却又显得令人讨厌? 是否美的标准在不同的文化, 不同的时代中是变化无常的, 而且往往还是相互矛盾的?

       对于服装或服饰的评估可以反映标准的所有方面, 这些方面只是偶尔附带着美学的性质。我们可以根据生产服饰所需要的技术来判断它。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种有价值的社会条件来待它。我们可以强调它的象征价值或传达某种观念的功能: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一种文化显现, 也就是说, 它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体现了时代的特征。显然, 每一种方法在决定服饰的价值时都是有效的, 而最终的判断可能要包括它们全部。

       然而, 如果我们把判断的标准限制在那些悦目的特质上, 限制在使设计舒适或愉快的因素的组合上, 那么我们就是在客观地接触服饰的美学属性了。

       失眠症的诊断标准

       失眠症是指持续相当长时间的对质与量不满意的状况。不能以统计上的正常睡眠时间作为诊断失眠的主要标准。对失眠有忧虑或恐惧心理可以形成恶性循环, 从而可以使症状持续存在。如果失眠是某些精神障碍( 如神经衰弱、抑郁症) 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 不另诊断为失眠症。诊断标准如下:

       ( 1 ) 以睡眠障碍为几乎惟一的症状, 其他症状均继发于失眠, 包括难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醒后感不适、疲乏或白天困倦。

       ( 2 ) 上述睡眠障碍每周至少发生3 次, 并持续1 个月以上。

       ( 3 ) 失眠引起显著的苦恼, 或精神活动效率下降, 或妨碍社会功能。

       ( 4 ) 不是任何一种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症状的一部分。

       由以上材料看出失眠症指的是一种原发性疾病( 即原发性失眠) , 而由于躯体及精神的障碍所引起的睡眠问题则称为继发性失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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